甲向乙借款2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0%,双方就提前还款未作约定。1年后甲经济好转,想提前还款,但不知能否还以及应还多少,便向律师请教,四位律师说法各异,正确的是:A.甲不能提前还款,因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B.如果乙同意,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 万元C.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2万元D.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万元

题目

甲向乙借款2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0%,双方就提前还款未作约定。1年后甲经济好转,想提前还款,但不知能否还以及应还多少,便向律师请教,四位律师说法各异,正确的是:

A.甲不能提前还款,因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

B.如果乙同意,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 万元

C.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2万元

D.甲可以提前还款,应还24万元


相似考题
更多“甲向乙借款2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0%,双方就提前还款未作约定。1年后甲经济好转,想提前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建设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借贷1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贷款期限为3年。甲公司使用借款1年后,欲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按照法律规定,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不能提前还款

    B.甲公司必须与乙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后方可还款

    C.甲公司可以提前还款,应按合同期3年计算支付利息

    D.甲公司可以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支付利息


    正确答案:D

  • 第2题: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甲租赁店铺。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根据市场利率支付利息
    B.若甲向乙支付利息,乙收取该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
    C.乙有权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D.如果甲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则乙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问题。《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故乙无权请求甲支付利息。选项A错误。《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系履行自然债务,该自然债务成为出借人保有利息的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故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向乙银行返还本金5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C.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D.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E.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选项C、D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所以选项E错误。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以单利方式5年后归还,则届时本金、利息之和为( )万元。

    A.20.6
    B.23
    C.23.13
    D.27

    答案:B
    解析:
    Pt=PoX(l+i×t)=20×(1+3%×5)=23(万元)。

  • 第5题:

    甲、乙大学毕业,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差不多,思想开放。双方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家庭开支对半分,由双方的好友丙做见证人。结婚后1年,甲向丙借款10万元。结婚3年后,乙为了生育小孩,辞职回家抚育子女,协助甲工作。7年后,双方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离婚,乙有权向甲请求补偿,甲应当予以补偿
    B、甲、乙离婚,乙无权向甲请求补偿,因为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C、丙有权要求甲、乙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丙无权要求乙对1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答案:A,D
    解析: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丙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因此该10万元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