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运石头建房租用田某毛驴一头,租期为当年11月20日到次年11月20日,当年12月10日,田某因急需用钱将毛驴卖给了李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合同。次年5月7日该毛驴产下了一头小驴,则小驴应属于谁?( )A.小驴应归田某所有,因为毛驴的所有权属于田某,其孳息也应归田某B.小驴应归田某、李某共有,因为小驴是在租用期间生下的C.小驴应归李某所有,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时就完成了交付和所有权转移D.小驴应归田某所有,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孳息也不转移

题目

李某为运石头建房租用田某毛驴一头,租期为当年11月20日到次年11月20日,当年12月10日,田某因急需用钱将毛驴卖给了李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合同。次年5月7日该毛驴产下了一头小驴,则小驴应属于谁?( )

A.小驴应归田某所有,因为毛驴的所有权属于田某,其孳息也应归田某

B.小驴应归田某、李某共有,因为小驴是在租用期间生下的

C.小驴应归李某所有,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时就完成了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D.小驴应归田某所有,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孳息也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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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 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故A项正确。
    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因而,本案仲裁作出裁决后,不可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
    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当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并未规定用工单位也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 第2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题属于该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两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可申请仲裁。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而题中用工单位金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未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应当由友田公司一方承担。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 第3题:

    李某当年收入60000元,免征额45000元,适用税率3%,李某当年应纳税额为()元


    450

  • 第4题: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 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故A项正确。
    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因而,本案仲裁作出裁决后,不可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
    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当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并未规定用工单位也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 第5题:

    田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时,用棍棒殴打李某。李某被迫反击,将田某打倒在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田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田某不负刑事责任
    C.李某构成紧急避险
    D.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B,D
    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田某虽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但其是在病情发作时,实施的用棍棒殴打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田某在为法益侵害行为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田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犯罪构成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负刑事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本题中,间歇性精神病人田某病情发作时对李某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棍棒殴打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李某被迫反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田某本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构成正当防卫。本题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