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死者签名而形成,关于本案中该遗嘱所属的证据种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A.该遗嘱是书证B.该遗嘱是物证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

题目

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死者签名而形成,关于本案中该遗嘱所属的证据种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该遗嘱是书证

B.该遗嘱是物证

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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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 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 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1部。执行过程中,杨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 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 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 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 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 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 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 共同被告。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C项 错误。

  • 第2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 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
    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
    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 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 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_行人和 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

  • 第3题:

    1992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1999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0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2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问:(1)人民法院受理赵某宣告李某死亡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履行法定程序?
    (2)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何确定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
    (4)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怎样处理?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依照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2)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一定的顺序,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而父母则属于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在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第一顺序的申请办理。所以应当依照其配偶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宣告死亡。
    (3)本案中,李某死亡时间应当是2002年2月2日。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的日期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可见,李某死亡的时间应当是自然死亡的时间——2002年2月2日。
    (4)李某在去世前所立遗嘱部分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李乙享有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但是,李某遗嘱中所述的财产并非全部都是李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李某与赵某共有的房屋和存款必须分出赵某的一半之后才能由李乙按照李某的遗嘱继承。

  • 第4题:

    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关于本案中该遗嘱所属的证据种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该遗嘱是书证
    B.该遗嘱是物证
    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


    答案:D
    解析: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又是物证。该遗嘱对张某而言,是以遗嘱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符合书证的特点;对李某而言,是以遗嘱中文字的物理特征来证明其主张的,符合物证的特点,因此,D项正确。

  • 第5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生成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Ⅰ.代位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法定继承

    Ⅳ.遗赠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
    D、Ⅲ、Ⅳ

    答案:A
    解析:
    A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