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从犯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帮助犯C.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题目

关于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从犯

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帮助犯

C.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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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乙实施的抢夺行为与甲的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无需对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A选项说法错误。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若教唆犯又实施帮助行为则构成竞合,按照教唆犯处理,因此教唆犯既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说法错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属于该罪实行犯:C选项说法错误。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而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帮助犯)的犯罪分子。D选项说法正确。

  • 第2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由此可见,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 第3题:

    6.下列犯罪分类中,以分工为标准的是 ()

    A.主犯、胁从犯、预备犯、教唆犯

    B.首犯、胁从犯、未遂犯、教唆犯

    C.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D.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以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情绪状态

  • 第4题:

    关于共犯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教唆已有相关犯意的人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教唆犯
    B.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但其日后可以变成从犯甚至主犯
    C.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均是首要分子
    D.教唆犯不一定都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C
    解析:
    考点:共犯人的认定
    讲解:关于A项。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如果只是单纯地“强化”他人已有的犯意,则成立帮助犯。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胁从犯虽然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这只是表明其刚加人共同犯罪时的状态。至于其在加入共同犯罪之后变成从犯甚至主犯,也是完全可能的。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然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因此其必然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以是一般的实行犯,此时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并非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从犯。但是所有的帮助犯则都是从犯。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第5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解析: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