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电器业务员周某到宏发制造公司采购冰箱时,见宏发制造公司正在优惠销售豆浆机,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宏发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就说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豆浆机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发公司催告光华电器于l0天内追认该合同。光华电器因购得另款豆浆机,没有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周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B.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C.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D.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题目

光华电器业务员周某到宏发制造公司采购冰箱时,见宏发制造公司正在优惠销售豆浆机,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宏发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就说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豆浆机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发公司催告光华电器于l0天内追认该合同。光华电器因购得另款豆浆机,没有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周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B.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C.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

D.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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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 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 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 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 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 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负连带责任
    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揭开法人面纱”的问题。就宏宇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而非刘某。宏宇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 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题:

    宏发公司股票的β系数为1.5,无风险利率为4%,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8%,则宏发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应为()。

    A.4%
    B.12%
    C.8%
    D.10%

    答案:D
    解析:
    R=Rf+β×(Rm-Rf)=4%+1.5×(8%-4%)=10%。

  • 第3题:

    宏发公司股票的ß系数为1.5,无风险利率为4%,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8%,则宏发公司股票的收益率应为()。 A.4% B.12% C.8% D.10%

    A.不正确

    B.不正确

    C.不正确

    D.正确


    D 本题的考点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Rf+β×(Rm-Rf)=4%+1.5x(8%-4%)=10%。

  • 第4题:

    2006年10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和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偷税罪起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在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共谋后决定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偷税提供方便,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策划下在2003年共计偷税100万元,占应缴纳税额的15%。2005年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在工商局注销,张某退休。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问:
    (1)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作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本案应当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以宏图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本案判处的罚金应当由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还是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
    (4)本案能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5)本案应当适用偷税罪的哪一个量刑幅度?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次,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单位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该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尽管属于国家机关的分支机构,同样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2)本案应当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为被告。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只有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够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宏图公司是在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实施偷税行为之后兼并宏发公司的,宏图公司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的偷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将宏图公司作为被告,而以宏发经济发展公司为被告。
    (3)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罚金刑。尽管宏发经济发展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但是由于宏发经济发展公司已经被宏图公司兼并,宏发经济发展公司没有财产可以被执行,而宏图公司是宏发经济发展公司财产利益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应当由宏图公司作为财产刑的被执行人。
    (4)本案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税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张某作为宏发经济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策划实施偷税行为,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应当适用偷税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为本案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5%,没有达到30%,不可能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虽然从表面上看,偷税100万元不符合“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规定,但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当然应当适用偷税罪的第一量刑幅度。

  • 第5题:

    宏发公司股票的β系数为1.5,无风险利率为4%,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8%,则宏发公司股票的收益率应为()。

    A.4%

    B.12%

    C.8%

    D.10%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