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与杨某是中国公民,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后二人在乙国缔结婚姻,回中国后二人感情不和,遂到中国某法院诉讼离婚,则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二人均为中国公民B.甲国法,因为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C.乙国法,因为二人婚姻缔结地为乙国D.中国法律,因为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题目

古某与杨某是中国公民,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后二人在乙国缔结婚姻,回中国后二人感情不和,遂到中国某法院诉讼离婚,则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因为二人均为中国公民

B.甲国法,因为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

C.乙国法,因为二人婚姻缔结地为乙国

D.中国法律,因为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考点: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讲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D正确。
离婚可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案是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所以适用本法第27条规定。
更多“古某与杨某是中国公民,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后二人在乙国缔结婚姻,回中国后二人感情不和,遂到中国某法院诉讼离婚,则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二人均为中国公民B.甲国法,因为二人经常居所地在甲国C.乙国法,因为二人婚姻缔结地为乙国D.中国法律,因为在中国某法院涉诉”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碧海公司向在甲国注册的蓝天公司出售一批冰箱,合同约定碧海公司须在蓝天公司在乙国的住所地交货。合同约定有关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纠纷,蓝天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碧海公司,则关于本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的法律正确的是:( )

    A.中国法。因为应适用卖方所在地法

    B.甲国法。因为蓝天公司是甲国法人

    C.乙国法。因为乙国是买方住所地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这是国际货物买卖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住所地的法律,所以选C。
    【相关考点梳理】2007 年 《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 5 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 第2题:

    我国法院受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在判断二者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甲国法,甲国法规定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乙国法,乙国法规定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丙国法,那么最终,我国法院在判定二者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中国


    参考答案:A

  • 第3题:

    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 A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 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 B 错误,D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

  • 第4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 第5题:

    甲国人阿甘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阿甘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 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阿甘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人格权。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A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

  • 第6题:

    汤姆具有甲、乙、丙三国国籍,经常居所地在丁国,后因某纠纷在我国法院涉诉,我国法律规定应适用汤姆的国籍国法律,则我国法官在判断时以哪国为汤姆的国籍国法律?()
    A.甲乙丙三国中任选 B.以丁国法律为准
    C.以中国法律为准 D.以与汤姆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准


    答案:D
    解析:
    考点:国籍国法
    讲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房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本题中,汤姆在三个国籍国中均无经常居所,故应在三国中选择与汤姆联系最密切的一国作为其国籍国,其法律为国籍国法律。选D。

  • 第7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 B、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
    • B、应适用法国法,因为妻子的国籍为法国
    •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 D、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正确答案:D

  • 第9题:

    中国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最后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现张女士去世且未留遗嘱,在中国留有房产和大量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现张女士的丙国籍儿子和女儿为继承其在华的存款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
    •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儿子和女儿都具有丙国国籍
    •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王丽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王丽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王某监护王丽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王丽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王丽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王丽为中国籍
    •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王某为乙国籍
    •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王丽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甲国的A与乙国的B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A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

    • A、甲国
    • B、乙国
    • C、甲、乙两国
    • D、丙国

    正确答案:B

  • 第12题:

    单选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王丽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王丽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王某监护王丽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王丽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王丽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王丽为中国籍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王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王丽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监护。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 第13题:

    吴某在甲国工作期间,以该国允许的宗教仪式与当地一女子结婚。回国后,吴某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但因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予批准。不久因婚后感情不和,吴某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则法院对于吴某的婚姻效力以及该离婚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A.依中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B.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C.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甲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D.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B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甩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案中,吴某在甲国与甲国女子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甲国法,其婚姻应该是有效的。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吴某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院应当适用我国法审理该离婚案件。故B选项正确。

  • 第14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王某是被侵权人,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法律适用应为中国法律。所以A正确,本题选错误选项,为BCD。

  • 第16题:

    ★ 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
    B.双方不能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答案:B,D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BD正确。

  • 第17题: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BCD错误。

  • 第18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刘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刘某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刘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刘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刘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刘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刘某权益的法律


    答案:D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 第19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国人阿甘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阿甘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阿甘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正确答案:A,D

  • 第21题:

    两甲国人在中国准备离婚,两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在乙国。关于法律适用,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两人如协议离婚,可依意思自治原则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
    • B、如两人选择去中国某法院离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 C、如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律
    • D、两人协议离婚应协议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

    正确答案:B,C

  • 第22题:

    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几项?

    • A、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 B、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 C、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 D、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D

  • 第23题:

    单选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

    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

    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

    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

    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正确答案: C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对

  • 第24题:

    单选题
    甲国的汤姆与乙国的珍妮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汤姆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 )
    A

    甲国

    B

    乙国

    C

    甲、乙两国

    D

    丙国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