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孝宗时期,吴员外仅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吴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吴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吴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吴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吴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题目

南宋孝宗时期,吴员外仅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吴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吴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吴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吴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吴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A选项错误,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而不是“命继”。B选项的错误在于,虽然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但依据法律,她仍然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D选项的错误在于,作为继子,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本题的情况下,他只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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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昊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正确答案:D
    [考点]收养的条件
    [解析]由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一旦建立了收养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解除,所以法律对于收养关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情形,法律又作了例外的规定,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如<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本题中,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因此属于孤儿,而且又是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三代以内同系血亲的子女,所以,根据《收养法》第7条与第8条的规定,吴某的舅舅孙某收养吴某,不受吴某已经年满14岁,孙某有子女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相差40周岁的限制。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是错误的。

  • 第2题:

    吴某死后,其子吴大诉吴二侵犯其合法继承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吴三,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

    A.追加吴三为当事人,一并审理后直接作出二审判决

    B.另案处理吴三的诉讼案件

    C.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3题: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正确答案:C

  • 第4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收养关系的成立【详解】《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虽然未超过40岁,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规定,不受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的限制,因此选项B错误。《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孙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吴某为孤儿,因此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选项C错误。孙某依法可以收养吴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 第5题:

    5月10日,赵某将其目有耕牛借给邻居吴某 使用两个星期。5月14日,吴某向赵某提出想买下这 头牛,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交付价款,付清 款项时牛的所有权转移给吴某。5月17日,该牛被雷 击致死。对于该牛死亡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吴某,因为在5月14日牛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于吴某
    B.吴某,因为在5月14日该牛已交付于吴某
    C.赵某,因为吴某尚未支付价款,该牛仍属赵某所有
    D.吴某和赵某各负担一半损失


    答案:B
    解析:
    。依《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 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 付时间。本题中,耕牛在5月10日就为吴某占有,故5 月14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时间,就为该牛的交付时 间。同时依据{合同法》,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 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规则,该牛被雷击死 的风险应由吴某承担。吴某承担损失不是基于他是所 有权人,而是基于该牛已经交付吴某占有,故B选项 正确,A选项错误。CD选项当然错误。本题正确选项 为B。

  • 第6题:

    小吴幼年时为张某收养,小吴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提出并解除了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吴某承担赡养义务,遭吴某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吴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B.因为吴某与张某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C.因为吴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D.吴某与张某夫妇私自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7题:

    吴某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已经大学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该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 )。

    A.取消了二儿子的继承权,无效
    B.没有见证人在场,无效
    C.没有经过公证,无效
    D.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有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遗嘱的效力。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所以选项A错误。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所以选项B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 第8题:

    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甲、乙、丙、丁分别是否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 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乙因在遗产继承之前死亡而丧失权利能力,故无继承权;丙作为丧偶女婿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有继承权;丁作为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 第9题:

    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 B、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 C、张员外三分之一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 D、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王大爷于2018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2013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15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17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
    A

    王小超

    B

    吴蕾

    C

    吴丽

    D

    吴宇


    正确答案: 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在晚辈直系血亲中,只有该晚辈直系血亲为其继子女的,不能代位继承。本题中,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 第11题:

    单选题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

    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

    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

    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吴小君应当由谁抚养?

    正确答案: 应当由霍某抚养,因为霍某是吴小君的母亲,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抚养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中“张十八员外”指的是( )

    A. 张籍

    B. 张旭

    C. 张若虚

    D. 张九龄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吴云一家是经申请已获得批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并已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应该立即得到由天津南开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此情况,下列说法恰当的是( )。

    A.正确,因为吴云已经获得批准

    B.不正确,吴云只能获得租金减免

    C.不正确,吴云还应当排队轮候

    D.不正确,吴云只能得到政府发放的租金


    正确答案:C
    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 第16题: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答案: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

  • 第17题: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 第18题:

    南宋孝宗时期,范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范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 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范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范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范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范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范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答案:C
    解析: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故A项错误。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故B项错误。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只有在室女的(未嫁 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19题:

    吴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曾立下公证遗嘱,准备将该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吴先生重病期间,女儿尽了更多照顾责任,吴先生病危时请几个医护人员作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女儿。立下口头遗嘱后,吴先生随即身故。关于遗嘱效力及该房产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遗嘱有效,吴先生儿子继承该房产
    • B、口头遗嘱有效,吴先生女儿继承该房产
    • C、两份遗嘱均有效,吴先生儿子和女儿各分得一半房产
    • D、两份遗嘱均无效,该房产应在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均等分配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吴某死后,其子吴大诉吴二侵犯其和发继承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吴三,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 A、追加吴三为当事人,一并审理后直接作出二审判决
    • B、另案处理吴三的诉讼案件
    • C、告知吴三另行起诉
    •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

    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

    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

    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AD两项,《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虽然吴某已满16岁,但是吴某的舅舅孙某仍然可以合法收养吴某。
    B项,根据《收养法》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不需要相差40岁以上。
    C项,根据《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孤儿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而吴某在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是孤儿,所以有子女的孙某依然可以收养吴某。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我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通常不包括()
    A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B

    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应收取的管理费

    C

    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

    D

    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小吴幼年时为张某收养,小吴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提出并解除了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吴某承担赡养义务,遭吴某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

    吴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B

    因为吴某与张某夫妇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C

    因为吴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吴某不承担该赡养义务

    D

    吴某与张某夫妇私自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C三项,《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D项,《收养法》第27、28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因此,吴谋与张某夫妇需经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私自解除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