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吴某签订食品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肖某提出,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且经该市公证机关公证。被告指出,公证机关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补充协议系原告肖某伪造,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B.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大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协议C.即使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伪造,法院不能采信该协议D.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题目

肖某与吴某签订食品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肖某提出,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且经该市公证机关公证。被告指出,公证机关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补充协议系原告肖某伪造,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

B.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大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协议

C.即使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伪造,法院不能采信该协议

D.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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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肖某和夏某因承包土地的边界发生争执.夏某在该片土地上栽种杨树以后,双方发生争议,肖某等人将夏某栽种的杨树拔掉,客观上造成了树木无法存活的后果,夏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对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对肖某行政拘留5日.肖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违法情节较轻,如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夏某和肖某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处罚

    B.行政拘留由派出所作出,故而本案的被告是派出所

    C.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告拘留决定

    D.1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应当判决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AC
    99.【答案】AC 【考点】 治安管理处罚调解;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被告【解析】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再依法处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种类上越权,由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承担承担责任,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幅度越权才由派出所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也规定了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属于显失公正的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规定,行政处罚要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要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为法院还可以依据该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所以C正确.D错误.

  • 第2题:

    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陈某与肖某不准离婚。后女方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是肖某在上诉中提出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汽车,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那么针对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B.如果陈某肖某同意,那么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如果陈某肖某同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D.直接告知肖某另行起诉

    答案:B,C
    解析:
    考查二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离婚案件的二审,因此正确答案为BC。

  • 第3题:


    (本题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考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先予执行;执行措施;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详解】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诉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肖某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作出的,那么本案中的先予执行裁定自然应由二审法院作出。


    【说明】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由B区法院执行,这一答案的依据在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B区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先予执行的执行管辖与普通执行管辖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所以本题的答案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


    4.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244条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115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增加了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强制措施。


    5.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在本案中,很显然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故甲公司可以就此申请再审。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漏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 第4题:

    (本题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 第5题:

    (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 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 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 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 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 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 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 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 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 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 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 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 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 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 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 査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 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 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围绕肖某的劳动争议纠纷展开,因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引起诉讼,解决劳动争 议,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肖某作为甲公司的在职员工,因工伤问题与甲公 司产生劳动争议,肖某可以与甲公司通过协商解决,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在本案中,肖某和甲公司之间应分别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诉求。肖某是原 告,其主张的是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相关费用。对此,其应当 就自己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证明,并对请求支付的费用和自己工伤的事实出具证 明。甲公司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等。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 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 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可知,肖某可以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和医疗费 用申请先予执行,因此时本案已经处于二审阶段,故肖某应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 的请求,并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即本题的B区人民法院。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 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本案中,甲公司在二审判决后迟迟不履行判 决规定的义务,故肖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甲公司的负责人可以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 制措施。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 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査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本案中,甲公司以 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只有在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裁 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才发生中止执行的效力。
    6.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2010年12月6日 修订后重新发布,最后一问通过评价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一些“行为”来考核《法官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如: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 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行为等均违反了《法官职业道 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 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3)各项损失的事实;
    (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 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执行。
    4.(1)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2)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和拘留的强制 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人民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