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奥帕尔”号上己公司拥有抵押权,则清偿的顺序为( )A.戊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甲公司的请求权、拍卖船舶的费用B.拍卖船舶的费用、戊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甲公司的请求权C.戊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拍卖船舶的费用、甲公司的请求权D.拍卖船舶的费用、戊公司的请求权、甲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

题目

如果在“奥帕尔”号上己公司拥有抵押权,则清偿的顺序为( )

A.戊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甲公司的请求权、拍卖船舶的费用

B.拍卖船舶的费用、戊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甲公司的请求权

C.戊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拍卖船舶的费用、甲公司的请求权

D.拍卖船舶的费用、戊公司的请求权、甲公司的请求权、己公司的抵押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清偿顺序的规定。
船舶上如果附着多项请求权,则其清偿应依照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顺序,见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本题中,拍卖船舶是其他各项请求权实现的前提,因此其费用应当列在首位得到清偿,戊公司的请求权属于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属于船舶优先权,位列其次,接着是抵押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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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如何?(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正确答案:A
    A。解析:《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分离后的公司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内部生效,不具有公示力。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选A。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一物多保的责任分担及实行顺位【详解】《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规定,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未约定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选项正确;抵押人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抵押人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所以,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对甲欠乙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必须先向债务人甲追偿,仅向甲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己平均分担,所以,D答案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 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 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 庚的债务,该协议经过了丁、戊、己、庚的同意。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己、庚公司向乙公司请求 偿还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 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偾务承担问题。在 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上,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协 议的,依照该协议;没有协议的,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 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达成了协议,且 该协议经过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具有效力。故本题 正确选项为B。

  • 第4题: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甲买方期货公司对客户乙违约,则期货交易所应当代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丙卖方期货公司对客户丁违约,则期货交易所应当代丙向丁承担违约责任

    C.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期货公司客户戊对己违约,则期货公司应当代戊向己承担违约责任

    D.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期货公司客户戊对己违约,期货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5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表述错误的是:()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B,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