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黄某,年过60且丧偶多年,生活困难。遂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 书》并给付一定生活救济金。乡政府认为黄某不 符合五保户的要求,就一直没有作出决定。黄某 多次要求未果后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县政府经过 复议认为黄某符合五保户的要求,遂通知乡政府 依法颁发证明书并发放救济金。关于此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乡政府颁发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作为B.乡政府对是否给黄某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享有自由裁量权C.乡政府颁发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D.乡政府对黄某的申请一直不作决定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题目

某村村民黄某,年过60且丧偶多年,生活困难。遂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 书》并给付一定生活救济金。乡政府认为黄某不 符合五保户的要求,就一直没有作出决定。黄某 多次要求未果后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县政府经过 复议认为黄某符合五保户的要求,遂通知乡政府 依法颁发证明书并发放救济金。关于此案的说法

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颁发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作为

B.乡政府对是否给黄某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享有自由裁量权

C.乡政府颁发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D.乡政府对黄某的申请一直不作决定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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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莱应向乡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B.该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政府,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杨某可以委托1-2 名代理人参加复议,但仅限书面形式委托


    正确答案:B

    【答案】:B
    【讲解】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的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 司法考试中要掌握好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见下表。

     

  • 第2题:

    刘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申请,乡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刘某收到县政府的批件后,对批件所核定与邻居杨某家房屋的边界有异议,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乡政府为被告

    B.县政府为被告

    C.乡政府和县政府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D.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答案及解析] B。《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本案下级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同意,已经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所以,对外做出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应以上级行政机关即县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故B项正确。

  • 第3题:

    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乡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正确答案:B

  • 第4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
    问题:(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
    (2)李某如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不合法,应如何要求法院审查?
    (3)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4)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为乡政府向李某等的集资行为,该行为为可诉行政行为,且是原告起诉的对象。(2)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抽象行政行为,李某等人如认为不合法,不能直接起诉。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类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形成的共同诉讼。
    (4)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 第5题:

    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
    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答案:D
    解析: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

  • 第6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7题: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考点】复议前置;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肖某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范围。因此,肖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批准机关为县政府,因此,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60日内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若批件是由县政府署名的,则县政府为被告。在本案中,乡政府虽然为审核机关,但是与该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乡政府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项错误。

  • 第8题:

    ★★ 张某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给救济金。乡政府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并发放一定的救济金。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B.乡政府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
    D.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答案:D
    解析:
    。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绐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

  • 第9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正确。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 第10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如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该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为乡政府向李某等的集资行为,该行为为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原告起诉的对象。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 第11题:

    对农村住宅用地的申请,审核机关为(),颁证机关为()。

    • A、乡政府县政府
    • B、县政府县政府
    • C、乡政府乡政府
    • D、县政府乡政府

    正确答案:A

  • 第12题:

    问答题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肖某向乡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 ) A.肖某有权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有权以乡政府和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肖某有权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肖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以乡政府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BD
    对于“下级审核、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上级机关的决定才对当事人的权益发生实际影响,该决定属于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下级机关的审核对当事人权益不发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本案中,乡政府的审核,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对乡政府为被告起诉,也不得以乡政府为被申请人中请行政复议。故本题选ABD。

  • 第14题:

    某村村民陆某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并给付一定的生活救济金,但多次要求未果,后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县政府经过复议认为陆某符合五保户的要求,遂通知乡政府依法颁发证明书并发放救济金。关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乡政府颁发证明书的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

    B.乡政府对是否给陆某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享有自由裁量权

    C.乡政府颁发证明书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D.乡政府对陆某的申请一直不作决定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 第16题: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李某起诉乡政府驳回其申诉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C.李某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张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6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 第17题:

    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
    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
    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

    答案:A,B,C
    解析:
    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

  • 第18题:

    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
    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
    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

    答案:A,B,C
    解析:
    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

  • 第19题: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 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 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应向乡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B.该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县政府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D.杨某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但仅限书面形式委托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的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第20题: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国土所干部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钟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钟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 D、县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关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 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
    • 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合并审理的。

  • 第23题:

    多选题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

    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

    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

    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因此,必须是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益,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
    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批准机关为县政府,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D项,《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若批件是由县政府署名的,则县政府为被告,乡政府虽然为审核机关,但是与该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乡政府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