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告人为维吾尔族(听不懂汉语),因此法庭为其配备了翻译。那么对该翻译人员的翻译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A.被告人的父母B.被告人C.法院D.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题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告人为维吾尔族(听不懂汉语),因此法庭为其配备了翻译。那么对该翻译人员的翻译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

A.被告人的父母

B.被告人

C.法院

D.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相似考题
更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告人为维吾尔族(听不懂汉语),因此法庭为其配备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援助;拒绝辩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D不正确。

  • 第3题: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
    B: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45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第4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均为维吾尔族人(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使用维吾尔语进行审判
    B.使用普通话进行审判
    C.为两被告提供翻译
    D.判决书采用维吾尔语发布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该案中,上海通用的语言是汉语,并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所以审判和判决书的发布依然是使用汉语。同时,两被告不懂汉语,因此需要为二者提供翻译:因此,本题错误的选项是AD。

  • 第5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
    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
    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
    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

    答案:A,B
    解析:
    【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