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8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两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09年2月,单位偶然发现乙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乙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乙的劳动合同。3月,丙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丙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

题目

甲公司于2008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两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09年2月,单位偶然发现乙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乙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乙的劳动合同。3月,丙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丙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丙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丙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丙的劳动合同?

A. 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乙虽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被录用以来工作很认真能够胜任工作,且已经怀孕

B.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大专未毕业,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已在试用期被该单位发现

C.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在招聘时完全符合应聘条件,无欺骗单位行为

D.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隐瞒了怀孕事实,欺骗了招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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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9年5月)某公司10月招聘员工,明确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们同时被公司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8年,试用期半年。二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次年2月,公司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公司请假。公司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公司,也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3月,赵某和王某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18分)


    答案:
    解析:
    P363—366
    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但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该劳动者有过错,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赵某虽处在孕期,但其学历造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对劳动者特殊保护是有限度的。同理依据《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王某在公司并未有其他过错,该公司不能以隐瞒怀孕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 第2题:

    某公司10月招聘员工,明确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与王某是中学同学,赵某大专未毕业,但托人领取了某大专的毕业证;王某是本科毕业,她们同时被单位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四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
    次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声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单位请假。
    单位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了单位,也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3月,赵桌和王某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单位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18分)


    答案:
    解析:
    答:(1)本案是一起关于试用期怀孕女工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2分) (2)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单位和赵某、王某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3分)
    (3)我国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本案中,赵某的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分)
    (4)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3分)
    (5)王某在试用期内才出现妊娠反应,并经医院证明,在招聘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或者根本就没有怀孕,因而不能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单位,所以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3分)
    (6)综上所述,该单位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应撤销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4分)

  • 第3题:

    某单位2010年10月招聘职工,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提供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刻辞退,赵某中专毕业,但是托人提前拿到了某中专的毕业证,该单位与他订立了劳动合同,赵某在使用期间工作一直很认真,2011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中专文凭是伪造的,续主张合同无效。


    =362.71=363(人)

  • 第4题:

    某公司10月招聘员工,明确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们同时被公司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8年,试用期半年。二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次年2月,公司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公司请假。公司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公司,也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3月,赵某和王某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但无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该劳动者有过错,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赵某虽处在孕期,但其学历造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对劳动者特殊保护是有限度的。同理依据《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王某在公司并未有其他过错,该公司不能以隐瞒怀孕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 第5题:

    招聘的成功的因素有()。

    A外部影响

    B企事业的要求

    C职务的要求

    D应聘者个人的资格

    E应聘者个人的偏好


    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