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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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
    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项正确。

  • 第2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一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1、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 答案暂无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哪一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因为2岁的女儿不听话,在女儿屁股上踢了一脚,竟然导致女儿的头撞在门框上,女儿颅内出血而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和乙因为小事吵架,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也未倒地。但乙忽然觉得胸部不适,蹲在地上,后倒地,经送医无效,死亡。经查,乙是突发心脏病致死。
    D:甲把乙的宠物狗毒打致死,乙因为悲伤过度,伤心而死

    答案:A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5题:

    9、石化公司排放工业污水污染了附近的土壤,崔某承包的果园果树减产,认为是石化公司污染土壤所致,诉至甲区法院要求石化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诉讼中,石化公司主张崔某的果园距离较远,其果园果树减产并非自己排污所致,拒绝赔偿。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崔某应就石化公司排放污水污染果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B.崔某应就果园果树减产与石化公司排放污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C.石化公司应就排放污水与崔某果园果树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D.崔某应就果园果树减产与石化公司排放污水存在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