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题目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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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答案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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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争吵激烈,甲欲泼乙,但情急之下甲未能拧开杯盖,后甲追乙离开教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甲欲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说明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完全具有既遂的可能性,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 第2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详解】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试图拧开放有硫酸的水杯的盖子,只是由于情急之下未能拧开,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罚的不能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任由放有硫酸的水杯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该水杯有可能伤害到其他同学,但是并未采取有效手段避免该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丙误拿水杯,致其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正确,C、D错误。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

  • 第3题:

    因乙的抛弃,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教室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用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不是犯罪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ACD 解析不能犯与未遂犯是近年来刑法学界争论较多的话题,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方法不能;二是对象不能;三是主体不能。此外本题还涉及罪过、因果关系等知识点,综合性较强。A选项,基于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近年来,在司法考试领域,并非将任何不能犯都作为犯罪论处,而是适度地区分了作为犯罪未遂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这一区分主要出于以下思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法益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若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即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那么该行为便不宜作为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在本案例之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意图伤害乙是蓄谋已久的事情,只是由于在情急之下没有能够打开水杯完成伤害,后来的丙也已经验证了打开该杯子并非绝对不能,这种情况并非属于“从根本上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的情形,还是对法益存在有现实的危险,所以不能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而应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来处理。故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根据条件说,若不是由于甲将硫酸带入教室,乙的伤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则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结果之间便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对法益所导致的风险具有消除的责任,甲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危险品从而导致他人重伤,甲当然要为此承担责任。故C选项说法错误。甲自备硫酸,后又将硫酸带入班级暴露在公共场所,为此甲应当预见危险物品放置课桌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保管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心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D选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 第4题:

    共用题干

    猎人甲某日在狩猎区打猎,在其欲射一野兔时,发现猎人乙在对面也欲捕该野兔,虽然甲知道自己枪法不准,但情急之下还是扣动扳机,结果致乙死亡。对于乙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不可抗力
    B:甲对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C:是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是过失

    答案:B
    解析:
    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
    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

  • 第5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人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