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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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位股东。在公司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张某出资5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王某以准备出国为由,向其他三位股东提出撤回自己出资的要求,遭到其他三位股东的反对。后来,王某准备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转让给刘某,其他三位股东以刘某不宜相处为由阻止王某向刘某转让出资,同时也拒绝以18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的出资。最后,刘某提出以某项专利技术作价30万元出资于该公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20万元。对刘某的此项建议,张某、王某、李某表示同意,赵某坚决反对,但张某、王某、李某还是就此事通过了一项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 )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A.可以

    B.不得

    C.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


    正确答案:B
    解析:在经营期间,公司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抽回投资。

  • 第2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乙转让其股权。下列关于甲转让股权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第3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该项主要考查股东变动。李三虽为名义股东,但其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项正确。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

  •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股权。下列关于甲转让股权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表述是( )。

    A.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A,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A,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5题:

    共用题干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