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对判例法的作用包括:( )A.补充 B.整理修改 C.解释 D.宣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法律渊源包括 (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判决书


    正确答案:AC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法学,界综合古今中外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制定法在我国是法定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由于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法院的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定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在我国,习惯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 第2题:

    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正确的有:( )。

    A.英国制定法的数量不如判例法

    B.制定法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整理修改

    C.很多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D.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


    正确答案:ABC

      【考点】对英国制定法的正确理解
        【解析】英国的制定法包括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最重要的制定法,在英国由于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国会立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受.任何机构的审查。在英国,制定法的数量不如判例法。制定法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整理修改,很多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故ABC正确。制定法不是由法官创制的.D项错误。

  • 第3题:

    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对判例法的作用包括、( )


    A.补充的作用

    B.整理修改的作用

    C.解释的作用

    D.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

  • 第4题:

    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C.如果没有制定法,其整个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

    D.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的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虽然在英国法体系中,随着国家的发展,制定法的比重不断增加。但英国法中如果没有判例法,就不成其体系;如果没有制定法,其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当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英国现代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不管多么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从而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 第5题:

    下列关于英国法律渊源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适用 B、普通法是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C、英国议会制定法的地位高于判例法 D、制定法不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

     


    、【答案】AD

      【考点】本题考点是英国法的渊源

      【解析】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例、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