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题目

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

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

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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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设某地区有60家生产皮鞋的企业,要研究他们的产品情况,总体是( )。

    A、每一个企业

    B、所有60家企业

    C、每一双皮鞋

    D、所有企业生产的皮鞋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消费者张某在乙商店购买了甲厂生产的电热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线短路现象,造成张某全身大面积烧伤,花费医疗费1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可以就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乙商店承担违约责任

    B.甲厂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C.如果张某对甲厂提起侵权诉讼,由甲厂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D.甲对张某的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

    E.张某向甲厂主张侵权赔偿,甲厂就张某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甲厂是电热毯的生产厂家,该电热毯因短路造成了张某的人身伤害,甲厂应该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张某的实际损害事实需要由张某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 第3题:

    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
    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
    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答案:D
    解析:
    D。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舍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条可知,D项束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

  • 第4题:

    甲厂生产啤酒,消费者乙从丙商场购买啤酒后,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爆炸受伤,下列答案中正确的是()。

    A、乙只能向甲索赔

    B、乙只能向丙索赔

    C、乙可向甲、丙中的任何一个索赔

    D、乙只能向消协投诉


    正确答案:C

  • 第5题:

    甲厂是一家生产酒瓶的企业法人,乙酒厂经常从甲厂进购啤酒瓶以生产瓶装啤酒。一次,乙厂要求甲厂提供大量酒瓶,并签订合同约定:甲厂提供啤酒瓶后,乙厂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厂为了组织生产原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若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厂仅仅向乙厂提供了部分酒瓶,并以生产资金不足为由要求乙厂先行支付货款,遭到乙厂的拒绝。乙厂利用甲厂提供的部分酒瓶生产瓶装啤酒,供给丙商场出售。但由于酒瓶质量不合格,经常爆炸,造成许多消费者受伤,于是消费者向乙厂提出索赔,乙厂以该酒瓶是由甲厂生产为由拒绝赔偿,而甲厂以其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为由拒绝赔偿。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乙厂是否有权拒绝甲厂要求先行付款的请求?为什么?
    (3)对于消费者的伤害,谁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①甲厂与乙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出卖人,乙厂是买受人。②甲厂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抵押人(债务人),银行是抵押权人(债权人)。③产品制造者甲厂、乙厂与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2)乙厂有权拒绝甲厂提出的先行付款的请求.因为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厂属于先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包括应当全部履行而实际部分履行),后履行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后履行方履行时,后履行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为:①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④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从本案分析,乙厂拒绝甲厂的请求符合行使先履行析辩权的条件。
    (3)对于消费者因饮用啤酒导致身体受到酒瓶爆炸引起的伤害,甲厂、乙厂和丙商场都有义务向消费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厂是酒瓶的生产者,乙厂是瓶装啤酒的生产者,丙商场是销售者,它们都属于责任的承担者。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甲厂、乙厂或者销售者丙商场要求承担产品损害侵权责任。另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本案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赔偿了消费者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责任者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