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题目

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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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郑女士在某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后,脸部出现红肿、发痒的症状。经查,是因为美容时所用的护肤产品 为不合格产品。郑女士找到美容院的老板谢某要求赔偿,谢某称他并不是这家美容院的法人代表,他使 用的是朋友蔡某登记的营业执照,因此他对郑女士并无赔偿义务。请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 关规定,郑女士可以要求谁来赔偿?( )
    A.护肤品生产厂家 B.美容院老板谢某
    C.营业执照持有人蔡某 D.消费者协会


    答案:A,B,C
    解析:
    ABC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该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在本案中,谢某是实际经营 者,也是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而蔡某是营业执照的持有者,他们都有向郑女士赔偿的义务,赔偿后他们可 以向生产者追偿。当然,郑女士也有权直接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索赔。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 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不具有赔偿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 第2题:

    2012年3月,胡某与李某合伙租用甲公司场地开设美容院,胡某负责业务的执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2013年11月,美容院服务员赵某操作美容仪器不当,致顾客王某伤残。当王某提出赔偿要求时,美容院辩称,王某受伤系美容仪器质量不合格所致,因而拒绝赔偿。王某遂向工商局投诉。胡某在得知王某的治疗费高达40余万元后,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在未退还美容会员卡余额的情况下,携款潜逸。后查明,该美容院尚拖欠甲公司半年的房租,且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本案中,若美容院无力承担责任,合伙人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 )
    A.王某的损失
    B.拖欠甲公司的租金
    C.美容院会员的损失和王某的损失
    D.王某和美容院会员的损失,以汲拖欠甲公司的租金



    答案:D
    解析:
    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 第3题:

    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A、B、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张某身体受到侵害,他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C正确。

  • 第4题:

    郑女士在某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后,脸部出现红肿、发痒的症状。经查,是因为美容时所用的护肤产品为不合格产品。郑女士找到美容院的老板谢某要求赔偿,谢某称他并不是这家美容院的法人代表,他使用的是朋友蔡某登记的营业执照,因此他对郑女士并无赔偿义务。请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郑女士可以要求谁来赔偿?()

    A.护肤品生产厂家
    B.美容院老板谢某
    C.营业执照持有人蔡某
    D.消费者协会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该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在本案中,谢某是实际经营者,也是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而蔡某是营业执照的持有者,他们都有向郑女士赔偿的义务,赔偿后他们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当然,郑女士也有权直接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索赔。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不具有赔偿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 第5题:

    兰兰和丽丽是好姐妹,她们俩在美容院护肤的时候,由于美容院使用了过期的护肤产品,导致两人面部出现红斑。兰兰向美容院提起诉讼,请求美容院进行赔偿。法院在受理后,丽丽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在本案中兰兰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

    A.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B.普通共同诉讼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考查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有两个同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丽丽和兰兰是普通共同诉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