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患。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同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

题目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患。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同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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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正确答案:C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银行自甲公司陷于不履行以来每月催收(提出权利要求),故2年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即2007年3月6日起算。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乙银行最迟应在2009年3月6日之前行使抵押权,C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是( )。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物转让限制、涤除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可知,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而转让房屋的,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房屋则不再享有抵押权。选项A错误。如果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选项B正确。必须是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该转让行为才有效,仅作出代为清偿承诺的则不可以。选项C错误。抵押人乙公司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转让行为才有效,仅作出代为清偿承诺的则不可以。选项D错误。

  • 第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租金,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5题:

    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

    A.2012年12月3日
    B.2013年12月3日
    C.2014年3月9日
    D.2015年3月9日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银行的多次催收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收时间为2013年3月9日,从最后一次催收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16年3月9日,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截止至2016年3月9日,因此本题无答案。此题涉及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