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汇票贴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无效B.贴现行为无效C.乙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D.甲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题目

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汇票贴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无效

B.贴现行为无效

C.乙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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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
    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署的不是本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无效
    B:乙公司的签章无效
    C:乙公司不对丙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应对乙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无效的情形。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仍然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乙公司的签章无效,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当然乙公司可能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乙公司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 第3题:

    (2018年)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下列关于该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B.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D.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
    选项A,甲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B,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选项C,背书连续,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背书人(乙)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不得追索乙公司。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持有银行汇票一张,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
    B:甲对丙和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D:乙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依《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被背书人仍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作为被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的,甲对乙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丙和丁都是乙的后手,因此甲对丙和丁都不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甲记载“不得转让”,是不对被背书人的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应对被背书人,即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背书转让给丙时并未做“不得转让”的记载,乙应对其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应对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