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龙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海龙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合并为洋谷公司,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被依法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 )A.太平洋公司B.硅谷公司C.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D.洋谷公司

题目

海龙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海龙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合并为洋谷公司,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被依法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 )

A.太平洋公司

B.硅谷公司

C.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

D.洋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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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经湖北省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后甲公司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该案中,审判员赵某收受乙公司一350克纯金小雕像,遂裁定再审,基于原审法院了解案件事实,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B:李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王某发现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指令由有管辖权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
    C:工商银行某分行诉佳宇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D:贾某诉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指令A区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C,D
    解析:
    【考点】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详解:《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由此可知,A选项中,审判员赵某收受贿赂,属于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A选项做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知,B选项中,当事人申请再审,该案再审的,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再审,B选项做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该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由此可知,C选项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并且C选项所述不属于上级法院不得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的情形,所以,C选项做法正确,符合题意,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D选项中,贾某诉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A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且判决生效。上级法院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D选项正确。

  • 第2题:

    海龙公司诉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不履行 合同一案由某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生效后,经海龙 公司申请,交付执行。而在此时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 司合并为洋谷公司,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被依法注 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 )
    A.太平洋公司
    B.硅谷公司
    C.太平洋公司和硅谷公司
    D.洋谷公司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71条的规定,原公司 被注销,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

  • 第3题:

    张某的7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的7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子女未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正在此时,张某不幸去世,则此时人民法院应当:

    A:裁定中止执行
    B:裁定终结执行
    C:继续执行
    D:裁定执行回转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中,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应当终结执行。同时注意,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第4题:

    中海公司起诉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经过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中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合并为通兴公司,原来的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依法被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

    A:中阳公司
    B:中古公司
    C: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
    D:通兴公司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71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裁定通兴公司为被执行人。

  • 第5题:

    A科技公司诉B软件公司侵权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终结后,A科技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终结后,人民法院发现生效判决仍有错误,又启动再审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应由哪个法院执行?()

    A: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B:二审法院
    C:第一次再审的法院
    D:第二次再审的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执行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