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 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A.贪污罪B.挪用公款罪C.挪用资金罪D.职务侵占罪

题目

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 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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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财物被盗,村委会主任甲怀疑是村民陈某所为,即带领村治保主任等人将陈某带到村委会办公楼“审讯”。陈某拒不承认偷窃行为,甲即命人将陈某关押在办公楼的地下室。陈某感到冤屈,第二天早晨在办公楼地下室自杀身亡。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村里因100亩土地被国家征用,获得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500万元。甲在负责发放这笔款项时,谎称为了催要这笔款项,曾花费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遂用假发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报销5万元“招待费”归自己所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各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甲应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贪污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由于甲唆使他人关押陈某,所以甲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应认定为贪污罪。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甲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甲构成的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与非法拘禁罪属于不同罪行,构成特别自首。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 第2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 第3题:

    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司资金200万元进行投资,但由于投资失败导致无法归还。尽管甲的行为实际导致公司损失了200万元,仍然应当对甲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A 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其后来无力归还7万元,说明其并非本意上不想归还,而是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所以不能得出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定性为贪污罪是不正确的;因为其挪用的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其退脏的表现不影响罪名的构成,只会影响量刑。

  • 第4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考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共同犯罪与身份【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A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

  • 第5题:

    某村委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拨的扶贫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因亏损而无法归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挪用资金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 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因此,B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