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B.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C.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七出”与“三不去”;在宋朝时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但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 年不归,6 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

题目

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七出”与“三不去”;在宋朝时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但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 年不归,6 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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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范畴的是(  )。
    A.义绝
    B.六礼
    C.七出、三不去
    D.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答案:B,C,D
    解析:
    【精解】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包括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故选B项、C项和D项。A项属于唐朝的婚姻制度。

  • 第2题:

    下列有关西周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B.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C.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D.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


    答案:C,D
    解析:
    【精解】A项错在: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而借贷契约称为“傅别”。B项错在:西周时期实行“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而汉朝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C项和D项表述都正确。

  • 第3题:

    2、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条件包括“六礼”。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请期 正确答案:A,B,C,D

  • 第4题:

    简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案:
    解析:
    (1)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伴随着“礼”的发达而逐步完善的,并且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
    (2)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有三,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一夫一妻制虽然不排斥纳妾,但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2)同姓不婚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一是考虑到子女的发育成长和民族的长期发展,二是与异性通婚,能够加强政治联系,进一步巩固西周的宗法制度。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即主婚权操纵于父母之手,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
    (3)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就是“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须按照先后顺序经过六道繁琐的程序,这六道程序被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采”和“纳征”。“六礼”不仅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该制度为后世所沿用。
    (4)西周时期婚姻解除制度就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法定七种情形,“七出”是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但是,“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七出”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男尊女卑等级秩序的礼制制度。“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的利益,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一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 第5题:

    简述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主要内容。


    答案:
    解析: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六礼内容是:(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日月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即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又称为“纳币”,即男家送聘礼给女家;(5)“请期”,即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期;(6)“亲迎”,即男子赴女家迎女,举行结婚仪式。“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采”和“纳征”。“六礼”是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该制度为后世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