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与某企业签订合同,由李某承做50套办公桌椅,2000年4月底发货给某企业。由于李某施工地点狭小,故李某与某仓储保管单位又签订合同,由某仓储保管单位保管李某已做好的桌椅,并于4月底一次将50套桌椅由保管方负责发往某企业。然而4月底已过,某保管单位仍未将桌椅发出,在李某的催促下,其保管单位将桌椅发出,但又错发了到货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李某有权要求保管单位赔偿逾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B.某企业有权要求保管单位赔偿逾期交货的损失C.某企业有权要求李某和保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李某有权要求

题目

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与某企业签订合同,由李某承做50套办公桌椅,2000年4月底发货给某企业。由于李某施工地点狭小,故李某与某仓储保管单位又签订合同,由某仓储保管单位保管李某已做好的桌椅,并于4月底一次将50套桌椅由保管方负责发往某企业。然而4月底已过,某保管单位仍未将桌椅发出,在李某的催促下,其保管单位将桌椅发出,但又错发了到货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李某有权要求保管单位赔偿逾期交货而遭受的损失

B.某企业有权要求保管单位赔偿逾期交货的损失

C.某企业有权要求李某和保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有权要求保管单位将50套桌椅运到某企业,但多支付的费用应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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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某聘用李某管理事务,同时对李某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李某对外签订超过 1万元的合同,须经张某同意。某日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马某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 )。

    A.有效,如果给张某造成损失,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无效,如果给张某造成损害,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无效,经张某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 第2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答案: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3题:

    李某2019年准备承包甲企业对外经营,李某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仍为甲企业,李某约定每年上缴甲企业承包费10万元,剩余的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方案二: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每年向甲企业支付10万元的承包费以后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问题: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李某应选择何种方式经营,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方案一:首先,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被承包的企业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方案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方案一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方案二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更节税,李某应选择方案二经营。

  • 第4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某聘用李某管理事务,同时对李某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李某对外签订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张某同意。某日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马某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 )。

    A.有效,如果给张某造成损失,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无效,如果给张某造成损害,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无效,经张某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 第5题: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