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甲公司如果

题目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

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考点] 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更多“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甲公司如果”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张某,张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

  • 第2题:

    (五)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予丁。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87.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

    A.可以不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必须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C

  • 第3题:

    【资料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丙公司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公司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与丁公司。丁公司于2012年1月1日持票按期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65~ 68小题:

    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下列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仍然可以向承兑银行追索

    B.丁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追索。

    C.丁公司可以直接向乙公司追索

    D.丁公司应当先向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BC
    【解析】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追索权
    讲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7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答案:A,C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

  •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 第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为了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的银行资金账户上只有3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取得了A银行的拒绝付款证明书。丁公司持拒绝证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
    B.甲公司可以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对抗丁公司
    C.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再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可以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对抗乙公司
    D.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B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选项C: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为了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的银行资金账户上只有3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取得了A银行的拒绝付款证明书。丁公司持拒绝证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
    • B、甲公司可以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对抗丁公司
    • C、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再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可以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对抗乙公司
    • D、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正确答案:C,D

  • 第11题:

    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国未回,甲公司在票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后直接向丙银行申请承兑,丙银行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给予承兑。甲公司拿回票据后直接交付给乙公司,并叮嘱其需要时再回来找李某补签字。后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D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A

    丁公司

    B

    乙公司

    C

    甲公司

    D

    丙银行


    正确答案: C,B
    解析: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公司)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戊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2)因丙银行拒绝承兑,丙银行不属于该汇票上的债务人,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如果丙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可以对其行使追索权)。

  • 第1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 第14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87~90 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予丁。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第17题: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

    A.可以不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必须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C

  • 第15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A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可以向( )

    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A银行

    C.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A公司)、保证人(丁公司)。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1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1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保证、付款和追索。 A项:票据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票据保证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保证”等字样并签章,丁公司仅仅是出具保函,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不构成票据保证,只构成民法上的保证。据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乙公司除了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可以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故A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的义务。《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同时,依据票据无因性原理,丙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
    C项:丁公司构成民法上的保证,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
    D项: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存在的当事人称为基本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发行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当事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保证人、背书人等。本题中,丁根本不是票据保证人,也就不是票据当事人,当然不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

  • 第1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考点】票据保证;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保证的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另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陷阱】本题的关键在于对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这一行为的认定,其是否符合票据保证的法定要求。另外,尽管其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性质,但仍构成民事一般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也有担保责任的适用。

  • 第20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付款人为A银行,乙公司取得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有权向()进行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丁公司
    D.A银行

    答案:A,B,C
    解析: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支票上的付款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得被列为追索对象。

  • 第2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D

  • 第22题:

    甲公司因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而签发了一张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后来因为向丁公司租赁库房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且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戊公司为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请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果丁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己公司,则己公司对乙公司不能进行追索
    • B、如果甲公司在丙银行付款前被宣告破产,则丙银行可以拒绝对汇票付款
    • C、如果丁公司请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注明"甲公司款到后付款",则视为拒绝承兑
    • D、乙公司转让票据后即退出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A,C

  • 第23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A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可以向()行使追索权。

    • A、甲公司
    • B、A银行
    • C、乙公司
    •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