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B.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C.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D.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题目

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B.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C.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D.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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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杜某认为自己救火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裕华公司不同意认定杜某是工伤,由( )承担举证责任。

    A.杜某

    B.裕华公司

    C.失火商场

    D.消防部门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如杜某向T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BC
    [考点]无权占有、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本题中,王某将房屋出售给丁某,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虽然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因此并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效力,王某依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小王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在王某死后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杜某。而小王与杜某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丁某虽然与王某事先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即丁某只能对王某行使抗辩权,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杜某不能行使抗辩权,因此丁某占有房屋对于杜某来说没有任何的法律原因,杜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即本权人,有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
    但是,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因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王某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于“2007年5月20日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由于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所以叶某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而王某的继承人小王于“2007年6月”才将该房屋卖给杜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是在租赁期问,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杜某成为所有人后,叶某仍然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选项AB考查的仍然是无权占有的效力,考生很容易受到上题的干扰,认为丁某是有权占有人。实际上,在这里大家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对于王某与小王来说,丁是善意的占有人,但对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杜某来说,这种依靠合同债权保有的占有对其并不具有对抗性.因此,丁某的占有成为了~种无权占有。

  • 第3题:

    2016年8月赵某装修房屋一套准备结婚,该房由甲装修公司负责提供装修劳务,老赵向甲公司支付装修费共计8万元,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则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

    A、赵某

    B、甲装修公司

    C、被装修的房屋

    D、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装修的客体是“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而非被装修的房子。

  • 第4题:

    共用题干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解析:
    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 第5题:

    共用题干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 第6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 第7题:

    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 B、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 C、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D、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正确答案:B,D

  • 第8题:

    2002年杜某所在的东南财经学院进行体制改革,杜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2002年10月起杜某所在的公司和杜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杜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杜某于2002年9月20日与精益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杜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杜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6年8月,精益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精益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精益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杜某。2008年7月25日,精益公司向杜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精益公司对杜某的雇用将于2008年10月31日解除。精益公司向杜某发放工资至2008年10月31日,之后杜某离开精益公司。后杜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精益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精益公司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精益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精益公司和杜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精益公司无需向杜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杜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整,民事调解书确认精益公司给付杜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杜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


    正确答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补偿金,即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着应付经济补偿金故意不付的事实,职工就能提起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或诉讼。由上可知,杜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合理。计算过程如下:精益公司应支付杜某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4600元(17800×7)和额外经济补偿金62300元(124600÷2),共计186900元。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是甲机械制造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的朋友杜某见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销路很好,就私下找到王某,希望能低价购买一批甲公司的产品,并塞给王某10万元,王某事后便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单价卖给杜某一批产品。王某见杜某的机械品销售公司业绩很好,便应聘成为杜某公司的经理,并采用低价购进甲公司产品、高价卖出的方式,个人获利50万元。2000年,杜某的公司欲到广州发展分公司,但资金不够,王某遂从甲公司拿出50万元借给杜某的公司,所得利息5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对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甲、乙、丙、丁四位同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不正确的是(  )。
    A

    甲说:“王某收受杜某的10万元构成职务受贿行为,应当没收上缴国家,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B

    乙说:“王某投资入股杜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自我交易的义务,其所得利益50万元应当收归甲公司”

    C

    丙说:“王某挪用甲公司50万元借贷给杜某的公司,50万元应当退还甲公司,5万元利息也应收归甲公司”

    D

    丁说:“王某收受杜某的10万元构成职务受贿行为,但该10万元不应当上缴国家,应收归甲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条规定了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
    A项,本题中,王某收受杜某10万元,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但并未触犯刑法。
    B项,王某的行为构成上述法条第④项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将收入归公司所有。
    CD两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10题:

    单选题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A

    小张

    B

    高鑫装修公司

    C

    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

    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第11题:

    单选题
    杜拉拉抓住了什么机遇?
    A

    为领导做事

    B

    为同事帮忙

    C

    为公司搬家

    D

    为公司装修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

    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

    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

    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丁某并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而杜某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因此,杜某自登记时成为房屋的所有人。物权具有对世性,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D两项,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 第13题:

    孙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吊灯突然掉下来砸在孙某的头上,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孙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认为吊扇是由某装修公司安装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经查吊灯脱落确系安装不当所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超市可向装修公司追偿

    B.超市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超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市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22.【答案】A 【考点】 安全保障义务【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附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为顾客提供适合购物的环境,其吊灯掉下来砸伤孙某,意味着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装修公司安装不当,则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追偿.

  • 第14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组织为当事人。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因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荣发公司应当作为被告,故C项正确。

  • 第15题:

    杜某与某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杜某与公司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B.如在试用期间杜某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C.公司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提前15日通知杜某即可

    D.杜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杜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选项D错误。

  • 第16题:

    以下情形中,有权适用排除妨碍的有哪些?

    A:张三的房屋年久失修,有倒塌的危险,威胁到邻居李四的房屋
    B:杜某的承包地位于赵某的地块中间,杜某每日从赵某的土地上通行
    C:鲁某家装修房屋,擅自将装修材料堆放在邻居周某家门前的空地上
    D:某市环保局查封了排污超标的某造纸厂的厂房

    答案:A,C
    解析:
    排除妨碍是物权保护方法之一,在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而无法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情形下适用。《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A项中,李四的房屋虽然尚未受到实际妨碍,但确有发生妨碍的危险,故有权请求张三加固、支撑房屋,以排除妨碍;C项中,周某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妨碍,有权请求鲁某搬走装修材料。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的妨碍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妨碍行为是合法的,则为正当行使权利,物权人不得请求排除。B项中,杜某从赵某土地上通行系基于相邻关系而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赵某应当容忍;D项中,环保局查封造纸厂的厂房系合法执行职务,造纸厂也不得请求排除。

  • 第17题:

    某省国有公司与某私营企业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张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财会。新公司中的一高管人员杜某见张某几乎无人监督,就劝说张某一起侵占单位资金。杜某利用工作机会制作虚假的发票,让张某进行报销,共侵占资金30多万元,杜某分得20万元。后来,杜某利用自己报账的机会模仿张某的签名伙同私营企业派来的工作人员朱某从该公司骗取了10万元。下列选项中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有:

    A.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张某帮助杜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C.杜某伙同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D.对杜某应该认定构成两个职务侵占罪

    答案:B,C
    解析:
    张某显然符合《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关于审理贪污、职务浸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杜某是犯意的发起者。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杜某是主犯,所以本案中第一个行为应该按照杜某的身份定罪依据《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杜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杜某、张某两人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故杜某伙同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BC项正确。

  • 第18题: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 A、小张
    • B、高鑫装修公司
    •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某装修公司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中规定:“装修公司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装修公司有治理的责任”。这是一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0题:

    多选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

    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

    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

    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

    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

    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正确答案: B,E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02年杜某所在的东南财经学院进行体制改革,杜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2002年10月起杜某所在的公司和杜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杜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杜某于2002年9月20日与精益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杜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杜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6年8月,精益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精益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精益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杜某。2008年7月25日,精益公司向杜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精益公司对杜某的雇用将于2008年10月31日解除。精益公司向杜某发放工资至2008年10月31日,之后杜某离开精益公司。后杜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精益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精益公司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精益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精益公司和杜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精益公司无需向杜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杜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整,民事调解书确认精益公司给付杜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杜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

    正确答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补偿金,即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着应付经济补偿金故意不付的事实,职工就能提起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或诉讼。由上可知,杜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合理。计算过程如下:精益公司应支付杜某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4600元(17800×7)和额外经济补偿金62300元(124600÷2),共计1869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2年杜某所在的东南财经学院进行体制改革,杜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2002年10月起杜某所在的公司和杜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杜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杜某于2002年9月20日与精益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杜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杜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6年8月,精益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精益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精益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杜某。2008年7月25日,精益公司向杜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精益公司对杜某的雇用将于2008年10月31日解除。精益公司向杜某发放工资至2008年10月31日,之后杜某离开精益公司。后杜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精益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及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精益公司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精益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精益公司和杜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精益公司无需向杜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杜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整,民事调解书确认精益公司给付杜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杜某和精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正确答案: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劳动关系就已经存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杜某认为自己救火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裕华公司不同意认定杜某是工伤,由(  )承担举证责任。[2004年真题]
    A

    杜某

    B

    裕华公司

    C

    失火商场

    D

    消防部门参考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A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