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 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 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 警

题目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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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C【附述】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C项正确。

更多“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但其财产已被分割,甲不能要求返还的财产是( )。

    A.其子继承其房屋一座

    B.其债权人从其财产中获得的用于抵债的机器设备

    C.其女继承其一台电脑,后该电脑被偷走

    D.其妻继承其汽车一部,后改嫁


    参考答案:B
    解析: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B项中债权人获得的财产属于基于债权合法所得,甲不得请求返还。

  • 第2题:

    郑某因家庭关系不和,离家出走到外省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在外省务工期间,郑某与青 年王某同居,并在7年后生有一女,郑某家中妻子张某 在郑某离家出走后第4年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一 直未改嫁。郑某在家中除妻子外还有一子郑甲,其家 中财产,包括4间房屋。第8年郑某因彩票中奖500 万元,因高兴过度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郑某与王某 的财产实行分别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4间房屋,应由张某得两间,其子和其女 各得1间
    B.对于4间房屋,应由张某得3间,其子得1间
    C.对于500万元,应由张某、王某、其子、其女平分
    D.对于500万元,应由其子和其女平分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效力问题。郑某被 宣告死亡后,其房屋4间应首先进行共有财产分割,2 间为张某的个人财产,2间为郑某的遗产,在宣告死亡 发生效力时,其妻张某、其子郑甲当然为继承人,其7 年后所生女儿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并未出生,故对 该两间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是以继承时确定 继承人的,故两间房屋的遗产应由张某和郑甲继承。 对于郑某因彩票中奖所得500万元,同居者王某因与 郑某实行分别财产制,故对该500万元不享有共有财 产的分割权,因其与郑某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不为郑某 该遗产的继承人;张某虽然一直未嫁,但自宣告死亡发 生效力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消灭,郑某并未返回撤销 宣告死亡,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恢复,故张某 对该500万元既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也不享有 继承权;至于郑甲和郑某的女儿均为郑某的子女,其对 该500万元享有继承权,由于他们对郑某不存在尽赡 养义务的多少问题,同时郑甲和郑某女儿均为未成年 人,对该500万元应采平均分配方式。因此,本题正确 选项为BD。

  • 第3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 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 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 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 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 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首先,朱某有没有预见到其儿子可能中毒?他 显然预见到了,否则他不可能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其次, 他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是什么?他是追求、放任还是反对? 他显然是反对的。第一,他不追求儿子的死亡,因此可以 排除直接故意;第二,如果他在投毒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来 防止儿子中毒,那么他对儿子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但是,根据题目的交代,他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儿子等 自己来接。这说明他不想让儿子中毒,因此可以排除间接 故意。最后,儿子的死亡对朱某来说是否是意外事件?这 取决于朱某能否预见到妻子可能接走儿子。从朱某让儿 子等自己来接来分析,他对妻子可能接走儿子是有预见 的。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_是有过失的。只有在朱某没 有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时,其子的死亡才是意外事件。将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是较为恰当的。因为从朱某将儿子 送到幼儿园来看,他对其子可能中毒的结果是有认识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朱某对其子死亡的心态 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已经预见到_*妻子可能来 接儿子,但轻信儿子会等自己来接。有人认为朱某应当预 见到妻子会来接儿子,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朱 某对其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 榷。因为疏忽大意是指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而朱某显 然巳经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

  • 第4题:

    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于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死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某1996年病死,遗有十万元和十间房。此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 A、长媳
    • B、次子之子C
    • C、四媳
    • D、妻子乙

    正确答案:A,B

  • 第5题:

    郑某因家庭关系不合,离家出走到外省以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在外省务工期间,郑某与青年王某同居,并在7年后生有一女,郑某家中妻子张某在郑某离家出走后第四年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一直未改嫁。郑某在家中除妻子外还有一子郑甲,其家中财产,包括四间房屋。第八年郑某因彩票中奖500万元,因高兴过度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郑某与王某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对于四间房屋,应由张某得两间,其子和其女各得一间
    • B、对于四间房屋,应由张某得三间,其子得一间
    • C、对于500万元,应由张某、王某、其子、其女平分
    • D、对于500万元,应由其子和其女平分

    正确答案:B,D

  • 第6题:

    张某在遗嘱中指明将与妻共有的房屋和存款交由长子继承,张某去世后,其长子依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和存款,其母和妹不同意,因此()。

    • A、张的长子可依遗嘱继承财产
    • B、遗嘱无效
    • C、遗嘱部分无效
    • D、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女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C

  • 第7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8题:

    魏恒子肘韓康子,康子履魏恒子,躡其踵。


    正确答案:魏恒子用手肘捅韩康子,韩康子用脚踩魏恒子,他们脚踩着脚。

  • 第9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但其财产已被分割,甲不能要求返还的财产是()。

    • A、其子继承其房屋一座
    • B、其债权人从其财产中获得的用于抵债的机器设备
    • C、其女继承其一台电脑,后该电脑被偷走
    • D、其妻继承其汽车一部,后改嫁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单选题
    甲设立一人独资企业,后病故,其妻和其子(已满18周岁)均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    )
    A

    由其子进行清算

    B

    由其妻进行清算

    C

    由其妻和其子共同进行清算

    D

    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魏恒子肘韓康子,康子履魏恒子,躡其踵。

    正确答案: 魏恒子用手肘捅韩康子,韩康子用脚踩魏恒子,他们脚踩着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康美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香薰机和香薰精油产品上注册了“康美”商标。下列各项行为中,侵犯了“康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
    A

    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康美香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康美公司制造的香薰机

    B

    乙制造并销售与康美香薰机兼容的香薰精油,该香薰精油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佳爱”,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康美香薰机”

    C

    丙把购买的“康美”香薰精油装入自己制造的香薰机后销售,该香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舒达”,但标有“本产品使用康美香薰精油”

    D

    丁回收香薰精油用尽的“康美”牌香薰精油瓶,灌注廉价香薰精油后销售


    正确答案: B
    解析:
    D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 第13题:

    王某与康某于2008年12月结婚,2009年10月王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的有( )。

    A.王某提出离婚

    B.康某是军人,由其提出离婚

    C.康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

    D.传言王某有生活问题

    E.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康某提出离婚


    正确答案:ACE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 此,A、C两项法院可以受理,B项法院不能受理;D项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受理;E项,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提 出离婚的,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可以受理。

  • 第14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男,21周岁,章某,女,19周岁,两人可以登记结婚B.李某怀孕6个月,其丈夫谢某可以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 C.王某,男,已婚,与未婚女子江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D.陈某为军人,其妻为非军人,现陈某提出离婚,其妻同意即可离婚

    答案:C
    解析:
    男方已婚,和未婚女子同居可构成重婚罪

  • 第15题:

    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李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致使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经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李某的任何家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解析:
    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结国,与甲国之间应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37条规定,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该第29条至第36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该公约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权绝对豁免。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12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本题中,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属于上述公约与条例中规定的外交代表,与李某一起的还有其妻、其女(15岁),属于享有豁免权的对象范围。而其子,因为已经成年,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

  • 第16题:

    老王去世时留下遗产10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3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遗产分割后发现老王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该债务应()。

    • 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
    • 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
    • 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
    • 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偿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其遗产10万元,应由谁继承?()

    • A、其子乙
    • B、其父丙
    • C、其妻丁
    • D、其弟戊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多选题
    残疾人张某,43岁,在一家工厂上班;其妻42岁,无业;其女19岁,在外打工;其子15岁,中学在读;其母65岁,无经济来源,与张某一起生活。张某一家生活困难,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根据《社会保险法》,张某一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享受政府补贴的家庭成员有()。
    A

    张某本人

    B

    张某妻子

    C

    张某女儿

    D

    张某儿子

    E

    张某母亲


    正确答案: A,E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于2006年提交的“用于治疗心脏病药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被授予专利权。甲公司于2010年发现乙公司少量生产药品“心康”,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乙公司证明存在下列哪些事实之一的,就足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A

    “心康”的生产方法与该专利方法相比缺少一个关键步骤

    B

    “心康”与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同

    C

    乙公司生产“心康”是为了提供药品注册所需的信息

    D

    乙公司自2005年起就以现有规模生产了药品“心康”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一份,指定其子为受益人。甲因车祸去世,其妻在其死亡后改嫁,甲父70岁且丧偶,关于该份保险的处理亚确的是()
    A

    其妻因改嫁丧失继承权

    B

    其父因年龄大需要获得一定份额

    C

    保险公司应直接支付给其子

    D

    由其子、其父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Richard是甲国驻乙的领事官员。一日,Richard目睹了发生在乙国的一起交通事故。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

    Richard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

    B

    Richard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Richard应出庭作证

    C

    Richard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D

    Richard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正确答案: D
    解析: 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小于外交代表豁免权的范围,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上述情形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