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 各个老师有什么特点?

题目

司法考试行政法 各个老师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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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司法考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有什么关规定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 第2题:

     司法考试和 国家司法考试  有什么不是同的呢


    没有区别。

  • 第3题:

    2010年司法考试报名有什么报名条件?


    2010年司法考试已于去年9月份考完,考生可以认真准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 第4题:

    ·司法考试培训行政法难点、考点精析(二) 有那些


    考点一  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  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
    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二  行政组织
      【核心考点】组成部门的设立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办事机构、临时性★;部门司级、处级内设机构设立程序;编制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划分★;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考点二  公务员
      【核心考点】录用试用期;兼职禁止;回避★;不得辞职;辞退★;处分的设定、权限、效果、适用和解除★
      考点三  抽象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起草、审查、公布和解释;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备案★、立法冲突的解决、立法监督★
      考点四  具体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撤销和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和判断★
      考点五  行政许可
      【核心考点】特许;国务院决定和省级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授权与委托实施的区别★;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听证★;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举证、赔偿责任、补偿诉讼★
      考点六  行政处罚
      【核心考点】规章设定权★;授权实施、委托实施与集中实施★;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不成立;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治安处罚的传唤、检查、调解和简易程序;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
      考点七  行政强制
      【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考点八  行政公开
      【核心考点】保密性审查;申请人个人资料★;收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考点九  行政复议
      【核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程序:申请期限的起算、选择管辖、听证;决定:驳回、变更、和解与调解;附带赔偿决定;建议书与意见书的区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选择、前置★、终局
      考点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核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暴力侵权
      考点十一  行政诉讼管辖
      【核心考点】级别管辖的中级法院:发明专利、海关★、证券、县政府★、重大共同和集团、国际贸易和双反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经过复议的案件★;特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加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不动产案件;裁定管辖
      考点十二  行政诉讼参加人
      【核心考点】原告:投资人、合伙★、股份公司★、非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经复议案件;被告: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派出机关、被撤销、假共同行为、经批准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经复议案件★
      考点十三  行政诉讼程序
      【核心考点】起诉期限★:诉作为、诉不作为、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考点十四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核心考点】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起诉不作为★;质证;审核认定:部分无效★、证明力;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讼中止与终结;被告改变原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十五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核心考点】一审判决:驳回、变更、确认;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和另行起诉;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发回重审;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考点十六  国家赔偿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时间★;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和义务机关、程序★、诉讼★;司法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义务机关★、程序;赔偿方式★

  • 第5题: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有什么内容的??


    不知道你想问什么,三大本的讲述很系统,具体内容不是一两句能概括的。

  • 第6题:

    教育的发展历史分为哪几个时期?各个时期的教育有什么特点?


    正确答案:
    教育的发展分古代教育(包括原始形态的教育和古代学校教育)和现代教育(包括现代学校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的终身教育)。
    (1)原始形态教育的特征:第一,教育是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进行的。第二,教育没有阶级性。第三,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法单一。
    (2)古代学校教育的特征:第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第二,教育具有阶级性和等级性。第三,教育内容偏重于人文知识.教学方法倾向于自学、对辩和死记硬背。
    (3)现代学校教育的特征:第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二,教育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第三,教育的科学化程度和水平日益提高。
    (4)学习化社会的终身教育的特征:第一,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生都处在不断的学习之中。第二,社会能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适当的教育。

  • 第7题:

    推荐好的司法考试的老师


    这个,自己甄别吧,

  • 第8题:

    请问辽宁司法考试现场确认需要带什么呢?那个报名表有什么用?


    辽宁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 第9题:

    现在公检法和律师一定要考出司法考试,是这样吗?

    还有什么工作要考出司法考试?公司法务要吗?

    从考出司法考试到正式成为律师还要什么过程?


    第一、公安不一定要求司法考试。是否要求视具体职务和招收简章决定。
    第二、检察院法院招人一般要求司考证书,检察员和审判员必须要有司考证书。但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书记员、法警不要求司考证书。具体情况看具体单位的招员简章。
    第三,公司法务要不要求司考?这个法律不规定。但是如果公司要一个懂法律的人,我想他们应该要求该员有司考证书。
    第四,考司法考试——出成绩,成绩合格——申请证书——领取证书——找律所,到司法局注册实习律师——实习律师一年期满转为执业律师

  • 第10题:

    司法考试是什么?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第11题:

    如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什么好方法?


    努力学习

  • 第12题:

    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


    正确答案: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有五个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总和。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 第13题:

    司法考试行政法然后学习


    你好,你问的是行政法的学习方法吧。对行政法的学习而言,运用系统论、全面把握、统揽全局,有理解的高度显得更为重要。行政法的知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主体、行为、责任,或称组织、行为、监督三大板块,应当理解为什么以此来构筑行政法的体系。因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首先要静态构筑主体资格,这是法律行为的渊源和发出者,其次是探讨其法律行为,最后是追究该主体违法行为之后的责任。行政法的主体部分重在探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所以,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组织、授权与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知识就成为第2章要阐述的内容,此为主体论。第3-12章,分别探讨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尤其是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为核心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为行为论。第13-24章分别阐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大责任制度,此为责任论,是司法考试中所考分值最高的。考生要理解三大板块各自的功能角色,以加深理解,不至于在作具体题目时“盲人摸象”而“一叶障目”。

  • 第14题: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有那些


    考点一  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  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
    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二  行政组织
      【核心考点】组成部门的设立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办事机构、临时性★;部门司级、处级内设机构设立程序;编制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划分★;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考点二  公务员
      【核心考点】录用试用期;兼职禁止;回避★;不得辞职;辞退★;处分的设定、权限、效果、适用和解除★
      考点三  抽象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起草、审查、公布和解释;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备案★、立法冲突的解决、立法监督★
      考点四  具体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撤销和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和判断★
      考点五  行政许可
      【核心考点】特许;国务院决定和省级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授权与委托实施的区别★;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听证★;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举证、赔偿责任、补偿诉讼★
      考点六  行政处罚
      【核心考点】规章设定权★;授权实施、委托实施与集中实施★;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不成立;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治安处罚的传唤、检查、调解和简易程序;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
      考点七  行政强制
      【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考点八  行政公开
      【核心考点】保密性审查;申请人个人资料★;收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考点九  行政复议
      【核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程序:申请期限的起算、选择管辖、听证;决定:驳回、变更、和解与调解;附带赔偿决定;建议书与意见书的区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选择、前置★、终局
      考点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核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暴力侵权
      考点十一  行政诉讼管辖
      【核心考点】级别管辖的中级法院:发明专利、海关★、证券、县政府★、重大共同和集团、国际贸易和双反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经过复议的案件★;特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加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不动产案件;裁定管辖
      考点十二  行政诉讼参加人
      【核心考点】原告:投资人、合伙★、股份公司★、非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经复议案件;被告: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派出机关、被撤销、假共同行为、经批准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经复议案件★
      考点十三  行政诉讼程序
      【核心考点】起诉期限★:诉作为、诉不作为、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考点十四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核心考点】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起诉不作为★;质证;审核认定:部分无效★、证明力;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讼中止与终结;被告改变原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十五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核心考点】一审判决:驳回、变更、确认;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和另行起诉;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发回重审;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考点十六  国家赔偿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时间★;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和义务机关、程序★、诉讼★;司法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义务机关★、程序;赔偿方式★

  • 第15题:

    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考点精析有那些


    考点一  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  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
    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二  行政组织
      【核心考点】组成部门的设立程序★;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办事机构、临时性★;部门司级、处级内设机构设立程序;编制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划分★;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考点二  公务员
      【核心考点】录用试用期;兼职禁止;回避★;不得辞职;辞退★;处分的设定、权限、效果、适用和解除★
      考点三  抽象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起草、审查、公布和解释;行政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备案★、立法冲突的解决、立法监督★
      考点四  具体行政行为
      【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撤销和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和判断★
      考点五  行政许可
      【核心考点】特许;国务院决定和省级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授权与委托实施的区别★;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听证★;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举证、赔偿责任、补偿诉讼★
      考点六  行政处罚
      【核心考点】规章设定权★;授权实施、委托实施与集中实施★;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不成立;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治安处罚的传唤、检查、调解和简易程序;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
      考点七  行政强制
      【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考点八  行政公开
      【核心考点】保密性审查;申请人个人资料★;收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考点九  行政复议
      【核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程序:申请期限的起算、选择管辖、听证;决定:驳回、变更、和解与调解;附带赔偿决定;建议书与意见书的区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选择、前置★、终局
      考点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核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暴力侵权
      考点十一  行政诉讼管辖
      【核心考点】级别管辖的中级法院:发明专利、海关★、证券、县政府★、重大共同和集团、国际贸易和双反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经过复议的案件★;特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加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不动产案件;裁定管辖
      考点十二  行政诉讼参加人
      【核心考点】原告:投资人、合伙★、股份公司★、非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经复议案件;被告: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派出机关、被撤销、假共同行为、经批准行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经复议案件★
      考点十三  行政诉讼程序
      【核心考点】起诉期限★:诉作为、诉不作为、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考点十四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核心考点】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起诉不作为★;质证;审核认定:部分无效★、证明力;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诉讼中止与终结;被告改变原行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十五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核心考点】一审判决:驳回、变更、确认;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和另行起诉;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发回重审;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考点十六  国家赔偿
      【核心考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时间★;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和义务机关、程序★、诉讼★;司法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义务机关★、程序;赔偿方式★

  • 第16题:

    司法考试有那些书推荐

     司法考试有有那些书推荐???


    三大本、真题、法条。

  • 第17题:

    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具体要填写什么?

    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具体要填写什么?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
    教育经历:是在读还是毕业,是本科还是研究生……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然后就是选择考试地区

  • 第18题:

    司法考试培训班曾经有个女博士83年生的讲行政法 请问有人知道他叫什么吗?


    不清楚你要找的是哪位老师。

  • 第19题:

    谁有2012年司法考试林鸿潮老师的音频给我一份谢谢了啊 邮箱092315zz@163.comqr

    别给我发什么什么网什么网的了 实在是找不到啊 发麻有的直接发我邮箱里吧


    不好意思,我没有,帮不上你

  • 第20题:

    司法考试的全称是什么?什么人需要考司法考试?


    全称是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第21题:

    2012司法考试什么时候报名?有什么参考资料


    9月份考,参考资料可以在上学吧下载

  • 第22题:

    司法考试有什么用?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第23题:

    失活过程各个阶段有什么特点?


    正确答案: 失活过程通常分三个阶段:(1)初期失活。这一阶段为期约数天。在这一阶段激烈炭沉积,活性下降快速,最后达到结焦的动态平衡,活性稳定。初期失活需提高温度来补偿活性损失。(2)中期失活。这一阶段催化剂失活是由于金属硫化物沉积引起。由于重金属与炭沉积稳定,活性下降缓慢。(3)末期失活。运转末期操作温度高,加剧炭沉积和金属沉积,催化剂迅速失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