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7 题 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李某又在审判前死亡,其子小李依法继承遗产。现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小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的侄子赵某自愿代为承担。则下列各主体中,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A.张某B.张某的监护人C.小李D.赵某

题目

第 87 题 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李某又在审判前死亡,其子小李依法继承遗产。现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小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的侄子赵某自愿代为承担。则下列各主体中,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张某

B.张某的监护人

C.小李

D.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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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张某属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而由于张某没有被起诉,不能称为“刑事诉讼被告人”,故而张某的监护人不属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但对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张某的监护人在张某没有个人财产或财产不足时,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注意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小李不愿意而免除。《刑诉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故赵某也可以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交通肇事后,其单位领导张某指使李某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李某、张某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社会上的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后者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构成贪污罪。

  • 第3题:

    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社会上的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详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的,共同构成贪污罪。

  • 第4题:

    张某对王某心存怨恨,于是在王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王某食用后被毒死。这时李某到张某家玩,了解情况后,与张某一同将尸体掩埋。后来民警询问李某,李某称自己对王某死亡一事不知情。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包庇罪
    C.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无罪
    D.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遗弃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事前无通谋的帮助行为,张某、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处罚。

  • 第5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

  • 第6题:

    蔡某很想让副市长张某在自己申请的项目上签字同意,就私下找到副市长张某的妻子李某,送上5万元,并说明了自己的意思。李某接下钱以后,劝张某在蔡某的项目上签字同意,但并没有告诉张某蔡某送钱的事,张某按照程序签字同意了蔡某的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B.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斡旋受贿罪
    D.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不知道蔡某送钱的事实,因此没有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故意,张某和李某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刑法 第388条之一的规定,李某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7题:

    张某赌博输了5万元钱,与李某商量能否去盗窃单位汽车卖点钱,李某告诉张某,城西加油站晚上就一个人值班,有大量现金,并提供了作案工具叫张某去抢劫,张某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李某。张、李二人的行为属于()。

    • A、张某、李某均属于犯罪预备
    • B、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属于犯罪预备
    • C、张某属于犯罪中止,李某属于犯罪预备
    • D、张某属于犯罪预备,李某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B

  • 第8题:

    李某和张某共同抢劫了王女士一条项链。后来,张某良心发现,到公安机关供述揭发了李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系自首。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张某和李某系为邻居,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当众揭露李某的隐私,李某便到法院控告张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又与李某重归于好,李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 A、对张某免予起诉
    • B、终止审理
    • C、不起诉张某
    • D、宣告张某无罪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赵某、续某与张某积怨较深。赵某一直想报复一下张某;续某对张某更是恨之入骨,心里暗藏杀机,但其未告诉赵某。某日,赵某、续某约定共同去教训张某。二人同时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续某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共同犯罪
    • B、赵某、续某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共同犯罪
    • C、赵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续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属于共同犯罪
    • D、赵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续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 第11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

  • 第12题:

    判断题
    李某和张某共同抢劫了王女士一条项链。后来,张某良心发现,到公安机关供述揭发了李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系自首。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某告诉王某,张某赖账不还,希望王某帮他把张某绑走以逼迫张某还债。其实张某并没有赖账不还,王某也清楚李某只是想绑架张某索要钱财,但王某仍然按李某的安排,伙同魏某(魏某被告知为索债而教训张某)将张某绑架至市郊一危房里,并将其反锁在危房里。当晚恰逢下暴雨,危房倒塌,压死张某。下列对李某、王某、魏某的行为性质表述错误的是( )。

    A.李某构成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B.王某与魏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C.王某与李某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D.魏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B
    [答案] B
    [评析] 本题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绑架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绑架的行为,故王某与李某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魏某虽然在客观上采取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索债”,其没有绑架的故意,不成立绑架罪,应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故B为正确选项。

  • 第14题:

    村民张某与同村李某结怨已久,某日夜晚,张某趁黑夜将李某家柴垛点着,
    想烧死紧邻柴垛的李某一家。李某一家旁边并无其他住户和财物。但是,
    他点完火回家不久,恰巧当晚下了一场暴雨,将张某已经点着的火给熄灭了。
    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张某属于犯罪既遂
    B: 张某属于犯罪未遂
    C: 张某属于犯罪中止
    D: 张某不属于犯罪

    答案:B
    解析:
    我国《刑法》第23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张某点燃李某家的柴垛,企图烧死李某一家,因暴雨原因而未得逞。
    暴雨原因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属于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选B。

  • 第15题:

    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 第16题:

    邢某(20岁)和刘某(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 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刘某示意邢某掩护,邢某即站在李某跟前假装买鸡,刘某从李某的 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当李某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某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某就将站在面前的邢某抓住。邢某为了逃脱,掏出尖刀朝李某连刺数刀,将李某剌伤。案发后,邢某逃到他的朋友张某家躲藏。张某知道邢某的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某送往外地隐藏。在邢某躲藏期间,张某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1)邢某与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张某与邢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邢某、张某构成什么罪?
    (4)邢某、刘某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虽然巳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某与邢某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仅由邢某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单独负责。
    (1)邢某与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邢某与刘某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而实行盗窃行为时,刘某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某不可能与邢某构成共同犯罪。
    (2)张某与邢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某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某的犯罪行为。
    (3)邢某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某,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张某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某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刘某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第17题:

    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 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李 某又在审判前死亡,其子小李依法继承遗产。现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小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 李某的侄子赵某自愿代为承担。则下列各主体中,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张某 B.张某的监护人
    C.小李 D.赵某


    答案:A,B,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张某属于“没有被追究刑亊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而由于张某没有被起诉,不能称为“刑事诉讼被告人”,故而张某的监护人不属于“未成年刑亊被告人的监护人”,但对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张某的监护人在张某没有个人财产或财产不足时,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注意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小李不愿意而免除。《刑诉解释》第 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故赵某也可以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 第18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 第19题:

    王某为了杀害张某,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李某,并骗李某说枪里没有子弹,让李某向张某开枪,李某开枪将张某打死。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张某用面粉假充“白粉”(海洛因),卖给不知情的李某300克,李某即向他人转手出售200克,在交接时被警察抓获。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属于()

    • A、两人共同构成贩毒罪
    • B、两人均构成贩毒罪,但非共同犯罪
    • C、张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贩毒罪
    • D、两人均构成诈骗罪,但非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李某(22周岁)伙同其弟(15周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张某8000元,则()。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 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 C、李弟不构成犯罪
    • D、李弟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C,D

  • 第22题:

    张某今年13岁肄业,由于身体早熟,冒充已满18岁在餐馆打工,一日因纠纷被餐馆工作人员李某殴打,由于李某不知张某系未成年人,因此不应对李某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3题:

    多选题
    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李某又在审判前死亡,其子小李依法继承遗产。现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小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的侄子赵某自愿代为承担。则下列各主体中,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

    张某

    B

    张某的监护人

    C

    小李

    D

    赵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BC三项,《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张某属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张某在刑事上虽然无罪,张某仍需就其民事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监护人在张某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注意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小李不愿意而免除。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故赵某也可以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 第24题:

    多选题
    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
    A

    张某与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

    张某与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C

    张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张某与赵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D,A
    解析: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张某在故意杀人罪上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8周岁对故意杀人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