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题目

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相似考题

1.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更多“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正确答案:
    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本案例中,不仅单位负责人没有签字,而且还没有监交。

  • 第2题:

    公司委派赵某监督交接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5.【参考答案】公司委派赵某监督交接的做法不合法,一般的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本案中刘某属于一般的会计人员,其工作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负责监督.

  • 第3题:

    (2)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2)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2分)。

  • 第4题: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5) 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 第5题:

    秦要丙先找甲要钱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分)


    正确答案:
    7.  【参考答案】秦要丙先找甲要钱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亲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票据保证的有关内容

  • 第6题: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一幢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半年后,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厅元,期 限为1年,并以该出租房到银行设定抵押。贷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遂决定以1000万元变卖该出租房屋,乙公司、丙银行都以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此楼房,丁公司要出1500万元购买此楼房。

    请回答:

    (1)乙公司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丙银行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若乙公司不愿出1500元购买,由丁公司买下此房,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因乙公司取得的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
    (2)丙银行无优先购买权。因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仅具有价值上的优先受偿性。
    (3)租赁关系。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丁公
    司要在购得此楼房后交由乙公司承租,直至原订合同期限届满时为止。

  • 第7题:

    案情: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3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方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3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6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3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6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3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方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方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1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6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解析:
    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出资。
    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4.陈某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方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申报的债权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6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6.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第8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 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 第9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 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 第10题: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文具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人草拟的公司章程规定:(1)出资方式:甲,现金5万元;乙,劳务折价2万元;丙,机器设备3万元。(2)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三人组成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乙和职工M任公司监事。(3)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三人按照平均原则分配利润、分担亏损。(4)公司股份转让:公司股东不得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确需转让的,由公司购买。问题: (1)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丙出资合法,乙出资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按照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2)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合法。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不同,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3)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
    (4)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行约定。

  • 第11题:

    问答题
    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甲公司于2013年6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6名。另外,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  问:  (1)甲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经理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问题:(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李某让王某担任出纳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3.【参考答案】李某让王某担任出纳工作的做法不合法.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这是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王某不能既担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又兼管出纳工作.

  • 第14题:

    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本题中,丁公司未减少注册资本而将股款退还丙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

  • 第15题: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2) 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第16题:

    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2)该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1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2分)。

  • 第17题:

    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18题:

    (2011年)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 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 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 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 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 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 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 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 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 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 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 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 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 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 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 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为什么?
    7. 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不同 的概念。抵押合同自签订起成立,而抵押合同成立不代表抵押权随之生效,对于必须办理抵 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对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前述规定,浮动抵押之设立,在于抵押 合同之生效,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故该抵押成立。
    2.《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 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 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未提及甲乙的担保份额以及顺序,因此属于连带抵 押,银行不必先实现甲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甲丙之间关于备忘录的内容为“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 归甲公司”,对该协议的效力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分析。首先,关于该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的 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可能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因此,除非经过物权登记,否则甲不会因为该协议而 取得房屋所有权,即该协议不发生物权效力。其次,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行为,虽然不具备 物权效力,但是如果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可发生其他法律后果。该协议具备合同生效的要 件,因此具有债权效力,丙应该为实现甲的物权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丙公司在和甲公司、丁公司三方约定由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丁公司后,丙公司是否 还有权和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问题仍然涉及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实际上只要丙戊之间的合同不具备《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就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从合同效力制度来看,因丙与甲丁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房产没有过户给丁公司,丙仍 然具备对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其仍然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处分该房屋。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 题,第一,会不会因为房产将来无法过户到戊公司名下,而影响丙戊之间合同效力?第二, 因为前后两个合同都是买卖此套房屋,在先的合同是否会影响后面合同的效力?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买卖合同是原因,房屋过户是结果。不能用结果来认定原因。其 次,在无其他因素影响的(如互相串通)情形下,两个合同都具有债权效力。买受人都可以 请求出卖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给予这些合同以合法效力,那么得不到房产 的买受人甚至连违约责任都不能主张,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5. 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属于应该先履行义务一方。其本应先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其 发现在三方签订协议的次日,丙公司又将房产卖给戊公司,虽然尚未过户,但是至少造成甲 无法履行合同的可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甲的情形符合第四类,因此丁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内容,即①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出现法定 情形后,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并应该通知对方;②对方当事人如果提供担保,则先履行 一方应该恢复履行;③如后履行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 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该抗辩权不会改变合同履行的顺序。
    6.如果丁公司提出办理过户的要求,甲公司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 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据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丁公司的要求。
    7.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需要当事人一方具备法定的或者 约定的解除权,如果解除权条件具备,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本题中三方协议中约定了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题中表明“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这样甲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在 半年内将房产过户给丁了,故丁具备了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8.丙公司是否为合同当事人要看他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三方协议中,约定丙对 合同的履行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此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无导致该约定无效的任 何情形,丙实际上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其无权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这里的“过分 高于”做了解释,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 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 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据此,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
    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 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 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 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 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 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 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 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 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 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 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 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 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 第19题: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甲公司以宝马车一辆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已经将宝马车卖给不知情的自然人戊。乙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 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乙公司是否对甲公司的汽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6.乙公司能否对汽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7.如果甲公司破产,乙公司能否将彩电取回?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汽车享有抵押权。针对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只是汽车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不是其生效要件,故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2.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4.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 。”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在债权让与的情形,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6.不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188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公司对甲之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甲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戊,戊构成善意取得,乙公司不能对戊的汽车主张抵押权。
    7.不能。《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乙公司享有取回权的前提是其对彩电享有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并未与甲公司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彩电所有权自交付给甲公司后发生转移,乙公司无权行使取回权。

  • 第20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 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 第21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 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 第22题:

    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 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解析: 《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A

    B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