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题目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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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 第2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以下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是:()

    A.某区农业农村局公务员戴科长转任到该区医疗保障局

    B.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工作人员小李借调到某行政机关帮忙

    C.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严经理调入某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D.某市统计局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小张到该市某低收入村任一年第一书记


    答案:B

  • 第3题:

    一日中午,沈某与同事正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沈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药费1 480元。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而李某否认沈某的伤系李某家花盆坠落所致。这种情况,应由( )。

    A.沈某负责举证

    B.李某负责举证

    C.沈某、李某共同负责举证

    D.沈某的同事负责举证


    正确答案:B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故选B。

  • 第4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本题A、C项属于交流制度中的调任;D项属于挂职锻炼,B项不属于交流制度。故选B。

  • 第5题:

    武某和任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武某起诉任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任某赔偿武某医疗费用1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
    B.武某起诉任某驾驶车辆撞伤了自己,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任某是否驾驶车辆撞伤武某无法查明,但任某驾驶的越野车辆体积大、刹车声尖锐,有可能惊吓到武某,因此判决任某承担交通事故80%的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
    C.在诉讼过程中,任某承认开车撞倒了武某,但认为武某擅自闯红灯在先。法院未理会任某的自认另行做出判决。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
    D.在开庭过程中,武某请求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的韩某出庭作证。韩某出庭作证是其行使辩论权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体现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中,辩论原则不仅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还包括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应当受到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即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处分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A项错误,武某并没有请求任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B项错误,法院以武某没有主张的事实为由判决任某承担责任,违反了辩论原则;C项正确,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D项错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辩论权,辩论权属于当事人。故A、B、D当选。

  • 第6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A.黄某系武汉大学副校长,调入教育部任法规司司长
    B.李某系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调入福建省福州市任副市长
    C.孙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检察院的书记员
    D.徐某系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到重庆市江北区挂职担任区长


    答案:C
    解析: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必须掌握。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交 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的交 流;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 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的交流。调任的要求是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务员系统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 领导职务。公务员挂职,可以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ABD 选项正确,不选。选项C,属于公务员的聘用制,不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当选。

  • 第7题: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辩护制度【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两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

  • 第8题:

    沈某雇姜某、程某为其建房。某日,姜某、程某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沈某索赔,沈某答曰系姜某、程某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二人负责。姜某、程某则认为自己是沈某所雇,且小孩自己跑到工地玩耍,父母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沈某承担责任,因沈某是雇主
    B.由姜某、程某承担责任,因损害是他们二人过错所致
    C.由小孩父母承担责任,因其疏于监护
    D.由沈某、姜某、程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用人单位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9题:

    关于公务员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务员考核结果包括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B、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
    • C、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瞥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
    • D、公务员职务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从其他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A,B,D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2009年真题]
    A

    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

    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

    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

    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C两项,《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据此,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吴某作为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国资委任处长,均属于调任
    B项,《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不是公务员编制,其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并不是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另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所以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任何一种。
    D项,《公务员法》第72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可知挂职锻炼已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方式。

  • 第11题:

    单选题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

    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

    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沈某辩护人

    D

    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3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

  • 第12题:

    单选题
    李某为某股份公司经理,下列属于李某职权的有()。 Ⅰ决定设立某部门 Ⅱ制定某部门工作规程 Ⅲ任命某部门负责人 Ⅳ批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A

    Ⅰ、Ⅲ

    B

    Ⅱ、Ⅲ

    C

    Ⅱ、Ⅳ

    D

    Ⅲ、Ⅳ


    正确答案: D
    解析: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128条第1款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I项,设立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由董事会来决定,经理只能拟定方案;Ⅳ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 第13题:

    某公立中学的副校长交流到所在市的教育局任副处长,这属于()

    A、调任

    B、转任

    C、轮换

    D、挂职锻炼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违反回避制度的是( )。

    A.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

    B.张某为某市档案局普通公务员,希望组织将其妻子调入本局工作

    C.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县委组织部长

    D.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


    正确答案:ACD
    2.ACD【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8、69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施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可知,只有B项没有违反回避制度。

  • 第15题:

    第 92 题 因对执法不满,沈某遭到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殴打,住院治疗10天。沈某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因殴打行为系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故沈某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B.如城管执法局拒不确认殴打行为违法,沈某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C.沈某对自己的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D.法院在判决时应对城管执法局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正确答案:BCD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规定》第3、32、34条和《国家赔偿法》第3条。

  • 第16题: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下列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是:( )

    A.公务员小王到某外资企业任职
    B.公务员小张从综合处调入财务处工作
    C.公务员小李从中央机关到某市去挂职锻炼
    D.公务员小赵从政府某局到某地红十字会任职

    答案:A
    解析: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公务员队伍内部或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A项外资企业不在此范围内,故答案选A。

  • 第17题:

    李某为某股份公司经理,下列属于李某职权的有(  )

    A.决定设立某部门
    B.制定《某部门工作规程》
    C.任命某部门负责人
    D.批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答案:B,C
    解析:
    经理的实质性职权只有两项,即“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本题B、C分别属于这两种情形。本题A,设立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只能拟定方案,由董事会来决定。D,也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 第18题:

    下列检察官的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对某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
    B、某检察官加入法轮功组织
    C、某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多次保证“一切听从市政府领导指挥”
    D、张某和王某系母女关系,张某任某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某任该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

    答案:A
    解析: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A正确=根据该法第11条,检察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B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显然D项违反了回避制度,错误。因此,答案为A。

  • 第19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 第20题:

    李某为某股份公司经理,下列属于李某职权的有()。 Ⅰ决定设立某部门 Ⅱ制定某部门工作规程 Ⅲ任命某部门负责人 Ⅳ批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A、Ⅰ、Ⅲ
    • B、Ⅱ、Ⅲ
    • C、Ⅱ、Ⅳ
    • D、Ⅲ、Ⅳ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单选题
    李某为某股份公司经理,下列属于李某职权的有(  )。[2008年真题]Ⅰ.决定设立某部门Ⅱ.制定某部门工作规程Ⅲ.任命某部门负责人Ⅳ.批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A

    Ⅰ、Ⅲ

    B

    Ⅱ、Ⅲ

    C

    Ⅱ、Ⅳ

    D

    Ⅲ、Ⅳ


    正确答案: B
    解析: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128条第1款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根据第107条规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之二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Ⅰ项,设立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由董事会来决定,经理只能拟定方案;Ⅳ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属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由董事会批准。

  • 第22题:

    单选题
    某公立中学的副校长交流到所在区的教育局任副科长,这属于()。
    A

     调任

    B

     转任

    C

     挂职锻炼

    D

     轮换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是:
    A

    公务员小王到某外资企业任职

    B

    公务员小张从综合处调入财务处工作

    C

    公务员小李从中央机关到某市去挂职锻炼

    D

    公务员小赵从政府某局到某地红十字会任职。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公务员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务员考核结果包括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B

    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

    C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瞥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

    D

    公务员职务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从其他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 D,B
    解析: 关于公职的履行,考生需要掌握下表:考核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奖励奖励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交流调任:从其他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他单位短期任职因此本题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