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B.教唆犯都是主犯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题目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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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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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贩卖毒品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不分任何年龄,均应负刑事责任。

    B、不满18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不负刑事责任

    C、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不负刑事责任

    D、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

  • 第2题: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海洛因转让10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 第3题:

    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正确答案:

  • 第4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乙实施的抢夺行为与甲的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无需对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A选项说法错误。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若教唆犯又实施帮助行为则构成竞合,按照教唆犯处理,因此教唆犯既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说法错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属于该罪实行犯:C选项说法错误。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而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帮助犯)的犯罪分子。D选项说法正确。

  • 第5题:

    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B.畈卖毒品的居间人介绍为以贩卖毒品为@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

  • 第6题:

    (2004年真题)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答案:
    解析:
    (1)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2)教唆犯成立条件为: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教唆犯的处罚原则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 第7题:

    关于教唆犯说法错误的是()。

    • A、过失可能成立教唆犯
    • B、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 C、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 D、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其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 D、甲只是为乙吸食毒品提供帮助,《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A,B,C,D

  • 第9题:

    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 B、贩卖毒品的居间人介绍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 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 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真题]
    A

    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

    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

    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

    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罪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获利为要件。只要实行了贩卖行为,即可以构成该罪。因此,甲以购买价将毒品转让给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 第11题:

    单选题
    利用儿童贩卖毒品的按照刑法规定如何处罚?()
    A

    无法处罚

    B

    以教唆罪论处

    C

    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关于教唆犯说法错误的是()。
    A

    过失可能成立教唆犯

    B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

    C

    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D

    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正确答案: B
    解析: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 第13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正确答案:D
    【考点】教唆犯
    【详解】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 第14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节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是( )。

    A.从犯

    B.胁从犯

    C.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D.中止犯


    正确答案:C
    【解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

  • 第15题:

    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
    解析: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A选项正确。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B选项错误。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不再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C选项错误。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竞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D选项说法错误。

  • 第16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
    A.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加重处罚
    B.应当以主犯处罚
    C.应当以从犯处罚
    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精解】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是不一样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就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从犯处罚。故选A、B、C项。

  • 第17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由此可见,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 第18题: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 B、教唆犯都是主犯
    •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 A、教唆
    • B、诱骗
    • C、威胁
    • D、控制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节中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

    • A、未遂犯
    • B、坦白
    • C、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 D、重大立功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单选题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理论和上述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B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属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

    教唆十五周岁的人盗窃的,应当从重处罚

    D

    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

    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

    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乙之间在抢夺罪问题上,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不能成立共犯,甲只能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
    B项,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C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独立的犯罪,即教唆吸食、注射毒品罪。教唆吸食、注射毒品罪的行为,属于《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实行行为,不能再成立教唆犯。
    D项,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有的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很大,其可能是主犯。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人,帮助犯都是从犯。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

    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

    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而帮助犯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胁从犯


    正确答案: A
    解析: 在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是从犯罪分工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而从作用大小的角度则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分类。教唆犯、帮助犯均属于狭义的共犯,基于犯罪分工同一分类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所以说“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是片面的,故B项说法错误。
    共犯中,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则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故A项中只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且属于未遂,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以总则教唆犯理论处理。但是刑法分则对某些特定教唆行为有特殊规定的,分则特殊规定优先适用,如《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即对于.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成立教唆他人吸毒与即单独成立犯罪,而不再成立教唆犯,故C项说法错误。
    至于D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在共犯中常常是犯罪的起因,可谓主谋,原则上应认为是主犯。帮助犯一般所起的作用都是辅助,一般作为从犯或胁从犯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