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题22分)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

题目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相似考题

1.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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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 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 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考点】


    公司章程


    【答案及详解】


    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


    2.【考点】


    股东的出资


    【答案及详解】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考点】


    股东出资义务


    【答案及详解】


    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4.【考点】


    诉讼时效


    【答案及详解】


    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 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5.【考点】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


    【答案及详解】


    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


    6.【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答案及详解】


    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 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7.【考点】


    抵押登记


    【答案及详解】


    能。根据《物权法》第1 80条和第1 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


    8.【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


    【答案及详解】


    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考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及详解】


    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3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个以上()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正确答案:50;2

  •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正确答案:不能要求股东清偿《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5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 第6题:

    甲工程公司是由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戊分公司及庚全资子公司。戊分公司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的法律主体是()

    • A、甲公司
    • B、乙公司
    • C、戊公司
    • D、庚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7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析: 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 第8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股东的辩解有法律根据《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第10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析: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 第11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解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 第12题:

    不定项题
    下列关于甲乙丙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募集方式设立

    B

    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C

    甲以货币出资需一次性缴清

    D

    甲以货币出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甲工程公司是由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 司在外地设立了戊分公司及庚全资子公司。戊分公司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法律主体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戊公司 D.庚公司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并领权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第14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成立后,丁受让丙部分股权加入A公司;丁加入A公司后发现,甲串通A公司总经理戊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悄悄转出。A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应当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戊承担连带责任
    • B、甲应当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 C、甲应当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 D、甲应当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乙、丙、丁、戊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15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股东的辩解有法律根据《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第16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甲股东出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股东2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实际作价应只有100万元,而被其估成30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理。

  • 第17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正确答案:五十

  • 第18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甲股东出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股东2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实际作价应只有100万元,而被其估成30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正确答案: 不能要求股东清偿《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甲、乙、丙的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募集方式设立

    B

    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C

    甲以货币出资需一次性缴清

    D

    甲以货币出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B两项,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C项,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 第21题:

    填空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个以上()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正确答案: 50,2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 第23题:

    问答题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析: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