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题目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条规定。 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幼儿园的雇员,但其致伤王甲的行为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故刘某应当为自 己的行为负责。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刘某和幼儿园皆应当作为被告,C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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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苏某出国访问前将自己的一台纯平大彩电委托给刘某保管,,后电视被刘某的邻居朱某借用,不慎损坏。苏某回国后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朱某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A.与刘某共同为被告

    B.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是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


    参考答案:B

  • 第2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7~100 题。

    第 97 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采集者退散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 第3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 第4题:

    王某将房子出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800元,现王某因刘某拖欠了10个月的房租未缴纳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8000元房租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合同
    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刘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因此,C选项错误。诉讼标的额是指案件争议的具体金额,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各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方必定是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 第5题: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据此可知,姜某与朱某为共同被告。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向阳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受害人有权将向阳幼儿园一并作为被告起诉。故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 第6题:

    宋某两周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冯某因宋某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宋某一记耳光,造成宋某左耳失聪。宋某的父亲拟代女儿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冯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冯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冯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被告。《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冯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宋某负有安保义务,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造成宋某的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

  • 第7题: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本案中姜某与其监护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作为需要担责的幼儿园而言,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A项与B项错误。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67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8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已成年, 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

  • 第9题:

    精神病人王某冲入淘娃娃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王某的监护人朱某及淘娃娃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不是原告
    B.王某、朱某、淘娃娃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C.小明的父母是原告
    D.仅淘娃娃幼儿园是被告

    答案:B
    解析:
    选项ABC:小明是原告,王某、朱某、淘娃娃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 第10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案中关某和许某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1题:

    单选题
    刘太太和牛太太一起到商场购物,恰好商场清洁工李某正在擦地,由于地板太滑导致刘太太摔倒,左脚扭伤,玉镯被摔碎,牛太太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刘太太住院治疗花了大量医疗费,同时玉镯也价值连城。于是刘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刘太太和牛太太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

    李某和商场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C

    商场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D

    李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

    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一个侵权责任承担顺序的问题,当侵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力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未尽到管理职责、负补充责任的幼儿园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原则上要求权利人一并起诉姜某和向阳幼儿园,否则无法查清案情,保障被害人权益。据此,本题中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应作为共同被告

  • 第13题:

    若李立的父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告是( )。

    A.王凯

    B.王凯的父亲

    C.王凯、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王凯的父亲、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此诉讼中王凯为侵害人、新星幼儿园也需承担责任,故王凯和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 第14题: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刘太太和牛太太一起到商场购物,恰好商场清洁工李某正在擦地,由于地板太滑导致刘太太摔倒,左脚扭伤,玉镯被摔碎,牛太太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刘太太住院治疗花了大量医疗费,同时玉镯也价值连城。于是刘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太太和牛太太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和商场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C.商场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D.李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答案:C
    解析:
    ①本案中刘太太滑倒,作为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人,是适格的原告,但牛太太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所以本案的原告是刘太太,所以A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商场属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商场是被告。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中商场就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所以C 选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第16题:

    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800元,现王某因刘某拖欠了10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8000元房租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刘某给付8000元房租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合同
    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刘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B
    解析: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所以,本题中,王某与刘某之间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关系就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王某要求刘某给付房租8000元是诉讼请求。注意,房屋租赁合同不是诉讼标的。所以,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 第17题: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 第18题: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幼儿园的雇员,但其致伤王甲的行为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故刘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刘某和幼儿园皆应当作为被告,C应选。

  • 第19题:

    甲乙两个工厂均向丙的农田排放工业污水,造成丙的农田里的种植物大量死亡,丙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则关于甲和乙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倘若丙只起诉甲,则应当只列甲为被告
    B.甲和乙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均应当列为被告
    C.倘若丙只起诉甲,则应当列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甲和乙为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被告,可以由丙自由决定起诉哪一方

    答案:B
    解析:
    考查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本案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故甲和乙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参加诉讼。

  • 第20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支付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履约保证金,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银行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共计120万元,王某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刘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圆整,按月息贰分计息,项目建设用”,王某在借据上签字,张某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未注明保证方式。后发生纠纷,刘某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起诉王某,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张某为本案当中的共同被告
    B.刘某起诉张某,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C.由于款项实际用于支付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刘某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D.由于款项实际用于支付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刘某可以要求甲公司与王某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选项B: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CD: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 第21题:

    刘太太和牛太太一起到商场购物,恰好商场清洁工李某正在擦地,由于地板太滑导致刘太太摔倒,左脚扭伤,玉镯被摔碎,牛太太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刘太太住院治疗花了大量医疗费,同时玉镯也价值连城。于是刘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太太和牛太太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 B、李某和商场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 C、商场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 D、李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刘某9岁的儿子刘甲将单某7岁的儿子单甲打伤,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刘甲、单某、单甲各是何种诉讼地位?()

    • A、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法定诉讼代理人
    • B、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C、单某、单甲为共同原告;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 D、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第24题:

    单选题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

    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

    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

    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而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某侵权致使未成年人王甲左耳失聪,王甲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由于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王甲遭受左耳失聪,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