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国和崔洁婚姻关系发生问题,许建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许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则二审法院应当采取以下何种做法?( )。A.只对准予离婚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 分割问题发回重审B.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题目

许建国和崔洁婚姻关系发生问题,许建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许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则二审法院应当采取以下何种做法?( )。

A.只对准予离婚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 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B.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一并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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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孙大忠与于晓美于1996年结婚,并生有一子孙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孙大忠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孙大忠不服,提出上诉,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该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A.直接作出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孙大忠另行起诉

    D.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宙


    参考答案:D

  • 第2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ABC

  • 第3题:

    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答案:A
    解析: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本题应选A。

  • 第4题:

    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故A选项正确。

  • 第5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作出裁判,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判,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A选项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并没有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提出请求,当然也就没有就这些事项展开辩论,此时二审法院对这些事项径行作出判决,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B选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二审判决,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C选项应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本题中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故D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 第6题:

    共用题干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请回答以下97-100题。

    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
    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

    答案:C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选C。


    调解可以法院主动进行,A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BC正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离婚的要制作调解书。D错误。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C。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A项正确。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C项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D项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应选。

  • 第7题:

    法院在对甲与乙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申请再审?()

    A: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
    B:判决准许离婚
    C:判决书中的笔误
    D: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案:A,D
    解析:
    【考点】离婚诉讼的再审。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项说法错误。对于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更正,不能申请再审,故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的规定,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审理,所以A项正确。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可以申请再审,故D选项正确。

  • 第8题:

    甲男乙女共同生活。甲经常虐待乙,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分别受理了乙的离婚诉讼和甲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 B、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 C、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 D、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孙大忠与于晓美于1996年结婚,并生有一子孙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孙大忠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孙大忠不服,提出上诉,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该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 A、直接作出判决
    •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 C、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孙大忠另行起诉
    • D、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宙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单选题
    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2006年真题]
    A

    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

    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

    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题中,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中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判决来处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只能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与离婚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 第11题:

    多选题
    甲男乙女共同生活。甲经常虐待乙,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分别受理了乙的离婚诉讼和甲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A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B

    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C

    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D

    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胡敏诉齐讷离婚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胡敏上诉后,二审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B

    胡敏在二审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与原诉讼请求一并调解,也可以一并发回重审

    C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和解协议,胡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准许

    D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一并判决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应当采取以下何种做法?( )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D.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CD
    CD。《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第14题: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答案:C
    解析:
    【考点】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决。故答案应为C项。

  • 第15题:

    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该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哪些原则或者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不告不理原则
    D.两审终审制度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此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此处规定绝大多数考生都很熟悉,但是本题绕过对该法条的直接考查,考查该法条背后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首先,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未做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D选项正确。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不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还对财产、子女问题作出判决,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最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是不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的是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依据的是财产状况和子女的成长、生活状况等事实)。既然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就仅仅主张了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未主张有关财产和子女的事实,而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显然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财产和子女有关事实作为了裁判依据,裁判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所以B选项正确。不告不理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通俗说法而已,所以C选项不应入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 第16题:

    胡敏诉齐讷离婚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胡敏上诉后,二审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B.胡敏在二审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与原诉讼请求一并调解,也可以一并发回重审
    C.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和解协议,胡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准许
    D.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一并判决

    答案:A
    解析:
    ①A 选项正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②B 选项错误,应当告知另行起诉。③C选项错误,“可以”改为“应当”。《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④D 选项错误,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 第17题:

    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巳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所以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排除B。关于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可知,只有在判决辛在实体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 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本题C项的 判决书笔误并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不可以申请再审的,仅用裁定补正即可。同时参照2005年试卷三第35题及2006年试卷三第46题也可知,对于判决或调 解书中的笔误用裁定补正即可,故不选C。关于D项,根据题干,因判决未涉疼子女抚养权问题,故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18题:

    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诉讼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 第19题:

    胡敏诉齐讷离婚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胡敏上诉后,二审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 B、胡敏在二审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与原诉讼请求一并调解,也可以一并发回重审
    • C、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和解协议,胡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准许
    • D、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一并判决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赵某(男),冯某(女)。赵某经常虐待冯某,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法院分别受理了冯某的离婚诉讼和赵某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 B、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 C、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 D、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A,C,D

  • 第21题:

    单选题
    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

    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

    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

    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项,《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张红另行起诉。
    CD两项,《民诉解释》第328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裁判。但在本题中,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分别属于漏判和增加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合并调解,但是不可一并发回重审,也不可一并裁判

  • 第22题:

    单选题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

    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

    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2010年真题]
    A

    处分原则

    B

    辩论原则

    C

    两审终审制度

    D

    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二审法院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并作出了判决,该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法律规定,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A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题中,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具有民事处分权,而二审法院却将其一并判决,违反处分原则
    B项,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题中,二审法院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了判决,该行为直接剥夺了王某与钱某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辩论权,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项,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本题中,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直接作出了判决,该行为既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又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D项,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本题并没有涉及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