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其子乙一起到蟒山森林公园旅游,因交通事故遇难。甲妻已死,家中尚有一女丙和儿媳丁。甲与乙各有遗产10万元。则丙与丁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 )A.丙15万,丁5万B.丙5万,丁15万C.各10万D.以上都不对

题目

甲与其子乙一起到蟒山森林公园旅游,因交通事故遇难。甲妻已死,家中尚有一女丙和儿媳丁。甲与乙各有遗产10万元。则丙与丁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 )

A.丙15万,丁5万

B.丙5万,丁15万

C.各10万

D.以上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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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丙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E.甲的弟弟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第2题:

    156、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甲有下列继承人,其遗产10万元,应由谁继承

    A.其子乙

    B.其父丙

    C.其妻丁

    D.其弟成


    ABC 解析:依照继承法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子乙、其父丙、其妻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戊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故本题选项为ABC。

  • 第3题:

    甲与乙系夫妻,生子丙。某日,甲、乙、丙和甲父丁外出旅游,因飞机失事不幸全部遇难,无法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经查,甲有一姐姐戊,乙有弟弟庚。根据相关法律,推定四人死亡先后顺序错误的是()

    A.甲先死亡,乙随后死亡,再次丙,丁最后死亡

    B.甲先死亡,丁随后死亡,再次乙,丙最后死亡

    C.丙先死亡,丁随后死亡,甲乙同时死亡

    D.丁先死亡,丙随后死亡,甲乙同时死亡


    D 《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F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刑法》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 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4题:

    甲与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与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2010 年由于飞机失事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主要由已经再婚的儿媳丁赡养。甲于2018 年3 月去世,留下房屋三套。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项正确,乙为甲的配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正确,丙为甲的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正确,丁为甲的丧偶儿媳,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项错误,戊是甲的孙子,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5题:

    3、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严重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能不可以参加第一顺位继承()。

    A.乙

    B.丙

    C.丁

    D.戊


    ACD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根据该条规定,乙作为甲的妻子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选D项。《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C项。B项符合《继承法》第13条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和《继承法》第7条第(3)项关于“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的规定,丙丧失继承权。注意题干中的“数度”便意味着《继承法》第7条第3款中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