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教学楼建成后,因某种原因造成该楼消防安全设备不符合消防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校方责任人员甲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日,该教学楼因意外原因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校方责任人员甲又为了避免被人发现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而承担责任,因此他没有报告消防机关而是自行组织学生救火,等到消防队抵达时火势已更旺,从而贻误了事故抢救,结果造成了几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严重受伤。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教育安全事故罪
B.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不报安全事故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教育设施安全重大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考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处理以及行为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是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对发生严重后果是出于过失,但对校舍或教育设施存在的危险、隐患是明知的。另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没有伤亡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是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规定的罪名,违反《刑法》第139条之一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本题中,校方责任人员甲明知该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火灾发生后,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甲的该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安全事故发生后,甲为了避免被人发现教学楼存在安全隐患而承担责任,没有报告消防机关救火从而贻误事故抢救,甲的这一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是仅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还是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或者同时构成数罪?
首先何谓数罪?所谓数罪,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独立的犯罪。成立数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行为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2)罪过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在数个犯意的支配下分别实施数个行为。罪过的具体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没有被法律结合为一罪或者数罪。从本题的情节来看,甲的行为构成数罪,即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不报安全事故罪。因此A、B、D不正确,正确答案为C。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
A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B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及时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C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造成严重后果
D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消防监督机构执法,造成严重后果
第4题:
第5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
A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B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及时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C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造成严重后果
D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消防监督机构执法,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