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学生甲某,整日沉迷网吧,因而欠下外债数千元。在向家长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偷偷将邻居家未满月的孩子抱走,并通过邮寄特快专递向婴儿家长索要4千元。但由于婴儿一直哭闹,甲怕败露,便将孩子在桥洞下投入河水中,致死亡结果发生。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不构成犯罪B.敲诈勒索罪C.故意杀人罪D.绑架罪

题目

15岁的学生甲某,整日沉迷网吧,因而欠下外债数千元。在向家长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偷偷将邻居家未满月的孩子抱走,并通过邮寄特快专递向婴儿家长索要4千元。但由于婴儿一直哭闹,甲怕败露,便将孩子在桥洞下投入河水中,致死亡结果发生。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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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果班里有个学生沉迷于网络,经常去网吧玩游戏。作为班主任,你该怎么办?


    答案:
    解析:
    1.学生沉溺于网络,经常玩游戏,不仅会影响学习,还会损伤视力。作为班主任,我一定会多措并举,帮助该名学生戒掉网瘾。
    2.了解原因。我不会简单的批评、斥责学生,而是会找机会引导学生吐露自己的心声并耐心倾听,以真正了解学生玩游戏的原因。
    3.耐心劝说,对症下药。我会耐心向学生说明去网吧不仅耽误学习、影响健康,还浪费金钱。我也会帮助其合理规划学习时间与上网时间,以帮助他提升学习成绩,树立自信心。
    4.联系任课老师,加强合作。比如,联系计算机老师,利用该名学生网络技术的优势,为其设置知识闯关、问题探究、资料搜集等网上作业,因势利导,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
    5.家校联手,合力共育。我会与学生家长沟通,建议家长切忌用粗暴的方式管教孩子,希望家长配合学校,共同帮助学生解决网瘾问题。

  • 第2题:

    教师可以接受孩子送予的礼物,但不能向家长索要钱财。


    错误

  • 第3题:

    甲偷偷将乙家的一群羊赶走卖掉,获得赃款3000元。乙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足以证明甲盗窃的证据,要求追究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应依法受理。


    D

  • 第4题:

    甲(18 周岁)、乙(17 周岁)、丙(15 周岁)三人与李某一起打麻将,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共赢取李某5 万元。但李某仅带有现金3 万元,在支付3 万元后,写下了2 万元的欠条。
    李某在起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的摄像设备,要求甲、乙、丙归还欠条,乙见事情败露,夺门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离开。甲、丙拿着李某的欠条,将2 万元改成20 万元,并找到丁(17 周岁),告诉丁“李某欠自己20 万元,要回钱后给丁手机一部”,于是丁听从甲、丙安排,将李某的女儿翠花(16周岁,丁以前的同学)约出来后与甲、丙一起将其关押,并打电话要求李某偿还欠款20 万元。
    甲、丙发现翠花很漂亮,准备强奸翠花,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被丁发现,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强奸,你俩实在控制不止,猥亵即可”,甲、丙遂对翠花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
    翠花对丁终日破口大骂,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将翠花杀害”的建议,甲、丙与丁遂将翠花捆绑后扔进湖里。
    甲、丙、丁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甲随后找到乙,并告知其绑架翠花向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要求乙将其信用卡给甲,以便李某将钱打入卡中。李某将5 万元转入甲指定的账户,但由于女儿突然回家而随即报案。事后证明,丁在发现真相后提议杀翠花是为了让翠花逃跑,并在将翠花推进湖里之前将其身上的绳索割断,翠花因此而逃命。
    问题:
    请分别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阐释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乙、丙三人设赌博骗局赢取李某钱财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被识破后,乙逃跑,乙仅成立诈骗罪,数额5 万元(3 万元现金,2 万元债权,即财产性利益),与甲、丙在诈骗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丙为了保护已经取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被追回,即为了窝藏赃物而将李某打成重伤的,甲成立(事后)抢劫罪;因丙只有15 周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按照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丙也成立(事后)抢劫罪。
    2.甲、丙将欠条由2 万元改为20 万元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甲、丙只是单纯增加债权而没有造成李某财产损失。如果甲拿着改过的欠条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还款,则甲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丙以索要债务为名,与丁一起非法拘禁翠花,并向其父亲李某勒索财物的,丁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甲成立绑架罪既遂,丙因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之后甲、丙杀害翠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翠花没有死亡的,甲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丙只有15 周岁,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甲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关系;丁为了寻找机会使翠花逃脱,而提议杀翠花、随后将其放跑的行为,属于降低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4.甲、丙强奸翠花,但经丁劝说后放弃强奸行为的,甲、丙成立强奸罪共犯,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丙随后强制猥亵、侮辱翠花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共犯,但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丁为了避免翠花被强奸,不得已劝说甲、丙猥亵、侮辱翠花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紧急避险。
    5.甲、丙、丁在“杀害”翠花后,因绑架行为已经结束,故继续以控制翠花为名向李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但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乙误以为甲等人实施绑架行为,而提供帮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上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竞合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为绑架罪行为提供帮助的故意,按照法定符合说,在敲诈勒索罪范围主客观一致,成立敲诈勒索罪,与甲、丙、丁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成立共犯。
    综上,甲成立(事后)抢劫罪、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适用未遂的规定)、强奸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数罪并罚;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中止,数罪并罚,因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丁成立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

  • 第5题:

    4、教师可以接受孩子送予的礼物,但不能向家长索要钱财。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