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明知乙某是潜入我国进行武装叛乱的犯罪分子,仍然为其提供吃住,还专门为其收购了军服、子弹等物质,那么甲某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罪?( )A.投敌叛变罪B.资敌罪C.窝藏罪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题目

甲某明知乙某是潜入我国进行武装叛乱的犯罪分子,仍然为其提供吃住,还专门为其收购了军服、子弹等物质,那么甲某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罪?( )

A.投敌叛变罪

B.资敌罪

C.窝藏罪

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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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解析:
    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

  • 第2题:

    ★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亊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AD正确。

  • 第3题:

    以下行为成立共犯的是:
    A.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甲明知乙要贪污,仍故意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B.公安局副局长郭某明知谷某有重大故意杀人嫌疑,仍通过隐匿证据的方式使其不被追诉
    C.丙将丁抢劫所得的汽车从红色改换为黑色
    D.戊明知刘某在生产伪劣产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


    答案:A,D
    解析:
    【 解析】AD。凡是事前、事中通谋的,都是共同犯罪。B构成徇私枉法罪;C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 第4题:

    下列行为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乙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 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 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 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黄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 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所谓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又称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是指刑法将那些本应作为帮助犯处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实行行为。之所以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是为了从快、从重打击这些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以实行行为来处理,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A项,乙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B项,甲某成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帮助犯;D项,王某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帮助犯。
    总之,ABD三个选项由于都出现了“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问题”,因此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至于C项,则应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一点没有疑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 第5题:

    下列行为中,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甲某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聘请李某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李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
    C:某市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物质帮助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A选项,对李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故B选项当选。C选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故D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问的是“是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最后是否要认定为同一罪名或至少在相同罪名内成立共犯。那么选项ABD均不符题目要求,但选项ABD的三种情形在客观上还是存在共犯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