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题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其损失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C.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题目

第 30 题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其损失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C.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均可不到庭

D.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和乙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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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大家都认为初三的甲某比较厉害,有一天,甲某向初一的乙某借钱,乙某因惧怕甲某,被迫将每天吃早点钱和其他零钱,共1000余元交给了甲某。事发后,甲某说:是乙某主动给的,我又没犯罪。()


    参考答案:错误

  • 第2题:

    亲属乙某一直由甲某赡养,甲某因行政侵权死亡。由于甲某与乙某是一种赡养关系,而并非继承关系。因此,乙某无权请求国家赔偿。()


    参考答案:错

  • 第3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

    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 第4题:

    下列情形中成立共同犯罪的选项是:

    A.甲乙二人在生产作业时不小心造成火灾

    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自己的丈夫将乙某强奸

    C.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处收买

    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


    正确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 B。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A项不是共犯。B项中甲与其夫构成共犯,这里还涉及特殊主体的理解问题,强奸一般认为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主体应该是男性,没有这种身份的妇女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妇女同样也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C项,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不是共犯。D项,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帮助犯属于从犯,应当和主犯定同样的罪名,适用同一法条定罪量刑,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将一些帮助犯分离出来,单独定罪。D项丙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其不成立共犯。

  • 第5题:

    蓝天中学的保安甲因学生乙(17岁)出校门时骑车未下车违反规定而发生争执,因学生乙血气方刚,辱骂保安甲,保安甲将学生乙打伤,乙为此花费医药费1万元。经查,甲保安上岗前未经培训。对于乙学生所花的医药费,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应由保安甲承担,蓝天中学承担补充责任
    B.应由蓝天中学和保安甲负连带责任
    C.应由保安甲承担,保安公司负补充责任
    D.对于乙学生所花的医药费的赔偿可适当减少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中,蓝天中学与保安甲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保安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对于甲致人损害应由蓝天中学承担责任,保安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学生乙违反校规,表明其存在过错,辱骂保安甲,表明其存在故意的过错。因此,对于学生乙所受损害,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适当减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