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向来与个体户李某不合,王某常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李某,严重影响了李某的经营活动,后税务局查知此事,应对王某做怎样的处理?( )A.免除王某的职务B.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分C.责令王某赔偿李某的损失D.将王某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题目

王某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向来与个体户李某不合,王某常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李某,严重影响了李某的经营活动,后税务局查知此事,应对王某做怎样的处理?( )

A.免除王某的职务

B.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分

C.责令王某赔偿李某的损失

D.将王某调离税收工作岗位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D
【 考点】税收管理机关的责任
【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犬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故B、D为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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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为从事贸易的个体户,李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为李某代销18方砚台。李某贾求代销的最低总价款为人民币31400元,王某以总价款的20%收取手续费,另扣除总价款的17%作为代为李某缴纳的增值税 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即给付 1万元,余额9782元议定以后再付。至约定的时间,李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称,18方砚台的成交价只有25力元,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税款,只能付给李某5750元。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他与购买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李某认为 王某无权改变代销的指示,要求王某支付欠款9782元 为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9782元张某是否应该归还甲进出口公司的剩余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李某委托王某出卖砚台,并指定了最低价格。依据《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王某以低于该指定的最低价格出卖时,应经过李某同意;未经李某同意的,王某只有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合同才对李某发生效力。因此,因王某擅自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卖出,其仍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向李某给付价款。

  • 第2题:

    赵某将房屋租给李某,李某又将房屋转租给王某,在转租合同存续期间,赵某和李某按约定解除租赁合同。针对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与王某的转租合同继续有效
    B:李某与王某的转租合同同时失效
    C:赵某与李某此时不能解除租赁合同
    D:赵某与李某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是要征得王某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第3题:

    李某与王某约定,李某可以在王某的土地上通行运送货物的汽车。后来李某与王某之间因为小事发生争吵,王某便在自己土地的道路上堆放了很多垃圾和石块等杂物,严重影响汽车的通行。为此李某要求王某清除路上的东西,保障道路畅通。对此,王某表示土地是自己的,他有权堆放东西,况且汽车并非不能通行,只是有点麻烦而已,这并没有根本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遂起诉到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地役权关系
    B.李某与王某形成相邻权关系
    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清除道路上的杂物
    D.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清除道路上的杂物
    E.李某应尊重供役地所有人的权益,容忍供役地的行为

    答案:A,D
    解析: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设定的是地役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保证通行地役权的正常行使。供役地人应当尽可能的保证供役地符合地役权行使的要求,不能给地役权的行使制造障碍。

  • 第4题:

    王某借用朋友的营业执照经营,出售不合格茶杯。消费者李某在王某处购买了五只茶杯,不久后茶杯碎裂,碎片划伤李某。关于这一事件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李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B.李某只能向王某的朋友要求赔偿

    C.李某可以向王某或其朋友要求赔偿

    D.李某必须同时向王某和他的朋友要求赔偿


    参考答案:C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