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这30位民工与公司多次讨要无果,予申请仲裁。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30位民工可推举代表参与仲裁活动B.30位民工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C.30位民工应当从最后一次索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D.仲裁裁决自作出之Et起15日内发生效力

题目

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这30位民工与公司多次讨要无果,予申请仲裁。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30位民工可推举代表参与仲裁活动

B.30位民工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C.30位民工应当从最后一次索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D.仲裁裁决自作出之Et起15日内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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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
    对于民工的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下列何种决定?
    A.告知民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责令公司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C.将案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D.对公司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答案:B
    解析:
    。《劳动法》第50、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第2题:

    北方建筑公司承揽了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30位农民工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北方建筑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合计5万元,支付日期截止于2006年8月5日。北方建筑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但是,到了支付日期截止日期,北方建筑公司仍没有支付。北方建筑公司承揽了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30位农民工告上了法庭。此案应到()所在地法院起诉。

    A.原告
    B.被告
    C.原告或被告
    D.项目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307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3题:

    2009年5月12日,林某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其后林某又多次向公司反映无果,2009年5月30日,林某正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准备就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一事申请劳动仲裁,林某最晚应当在2010年5月3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D 解析: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87500-10000×3=575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57500÷9=6388.89(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388.89-2000)×15%-125]×9=4800(元) 领取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 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125=4925(元) 拍卖的个人所得税=15×3%×10000=4500(元) 合计=4925+4500=9425(元)

  • 第4题:

    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
    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
    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


    答案:A,C
    解析:
    。对于建筑公司提出的个别民工偷窃毁坏设备要求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只有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对偷窃毁坏行为才要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各个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各个民工之间是独立的个体,并且没有共同进行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意指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正确。选项C正确,因为个别民工的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形成个别民工与公司之间的侵权债权关系,而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公司与民工间的合同债权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选项D同样混淆了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的区别,显然不正确。

  • 第5题:

    北方建筑公司承揽了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30位农民工告上了法庭。法庭一审判决,要求北方建筑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合计5万元,支付日期截止于2009年8月5日。北方建筑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但是,到了支付截止日期,北方建筑公司仍没有支付。对于农民工起诉北方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但是,到了支付截止日期,北方建筑公司仍没有支付,则农民工可以在()之前申请强制执行。

    A.2009年9月5日
    B.2010年2月5日
    C.2010年8月5日
    D.2011年8月5日

    答案:D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336页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