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题21分)案情:20017年7月4日晚11时许,某工厂职工宿舍发生一起人室杀人案,案发后,该厂保卫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对职工宿舍楼进行了全面搜查,在派出所接到报案来到现场后,保卫处提供信息说,案发当时,值班室工作人员唐某正在上夜班,可能了解有关情况,.于是侦查人员小张就让保卫处通知唐某,第二天到位于该市公安局对面的紫金大酒店接受询问。次日,在询问过程中,小张了解到案发当时,该厂职工苏某曾到过现场,半小时后又仓促离开,行迹极为可疑,于是又通知保卫处将苏某拘传到该宾馆接受讯问,苏某到案后,小张让其老实

题目

三.(本题21分)

案情:20017年7月4日晚11时许,某工厂职工宿舍发生一起人室杀人案,案发后,该厂保卫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对职工宿舍楼进行了全面搜查,在派出所接到报案来到现场后,保卫处提供信息说,案发当时,值班室工作人员唐某正在上夜班,可能了解有关情况,.于是侦查人员小张就让保卫处通知唐某,第二天到位于该市公安局对面的紫金大酒店接受询问。次日,在询问过程中,小张了解到案发当时,该厂职工苏某曾到过现场,半小时后又仓促离开,行迹极为可疑,于是又通知保卫处将苏某拘传到该宾馆接受讯问,苏某到案后,小张让其老实交代罪行,苏某对此予以坚决否认,小张于是打电话通知同事小黄,一起前去苏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苏某住处存有大量毒品,于是当即决定逮捕苏某。

问题:

请指出本案中违反程序的若干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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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正确答案:C

  • 第2题:

    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

    D.许某盗窃12500元


    正确答案:BC
    略 

  • 第3题:

    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C.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该厂不得有任何异议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 56.C【解析】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以依据第(2)条,选C。

  • 第4题:

    许某在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有价值3万元的遗产应由下列哪些人继承()。

    A、许某的妻子

    B、许某的父母

    C、许某的女儿

    D、与许某一起生活近10年,并由许某供养的岳父岳母


    标准答案:ABC

  • 第5题:

    刘某(累犯)、张某、李某伙同谢某(15岁)四人预谋到某市纸箱厂抢劫。2001年3月31日晚7时许,四人携砍刀、钢管窜至纸箱厂,翻墙进入职工宿舍区。谢某先到工人孙某所在的宿舍打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与其他人离开现场。
    问:刘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有哪些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本案是犯罪预备。行为人携工具、进入职工宿舍区、打听是否发工资都是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
    (2)本案不是犯罪未遂。因为行为人还未着手实行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抢劫行为。
    (3)本案不是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离开现场。
    (4)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四人是共同犯罪,无主从犯之分。
    (6)刘某是累犯,从重处罚。
    (7)谢某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