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牛某离婚诉讼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长期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直到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和好的调解协议后方才结案,并将制作好的调解书送达双方的单位。王某在送达之后反悔,不愿意签字,法院于是进行了留置送达。本案中违反法律的地方有:( )A.离婚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B.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制作调解书C.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长期细致耐心的调解D.对王某实行留置送达

题目

王某和牛某离婚诉讼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长期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直到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和好的调解协议后方才结案,并将制作好的调解书送达双方的单位。王某在送达之后反悔,不愿意签字,法院于是进行了留置送达。本案中违反法律的地方有:( )

A.离婚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B.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长期细致耐心的调解

D.对王某实行留置送达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ACD。离婚诉讼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然也可以制作调解书,因此B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D项错误。
更多“王某和牛某离婚诉讼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长期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直到双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与赵某于2017年12月结婚,2018年10月王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的有()。

    A.王某提出离婚
    B.赵某是军人,由其提出离婚
    C.赵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
    D.传言王某有生活问题
    E.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赵某提出离婚

    答案:A,C,E
    解析: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AC两项法院可以受理,B项法院不能受理;D项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受理;E项,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可以受理。 本题是起诉离婚两项特殊规定的考查。一是一方是军人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女方处于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或哺乳期的情况,考生要重点记忆。

  • 第2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应制作调解书?()

    A:王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关于财产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离婚协议
    B:张某与其收养的儿子王某之间的收养案件经调解后双方同意维持收养关系
    C:周某与谢某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后双方同意不再要求离婚,保持婚姻关系,共同生活
    D:汪某与陈某之间关于某块名贵手表所有权的争议案件,经调解江某同意归还,并表示由于带在身边,可以立即归还

    答案:A
    解析:
    【考点】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事项。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A项中,离婚案件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而非调解和好,所以,不符合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条件,应选。

  • 第3题:

    共用题干


    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受理并审理
    B: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 第4题:

    王某与康某于2008年12月结婚,2009年10月王某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的有()。

    A:王某提出离婚
    B:康某是军人,由其提出离婚
    C:康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
    D:传言王某有生活问题
    E: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康某提出离婚

    答案:A,C,E
    解析: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AC两项法院可以受理,B项法院不能受理;D项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受理;E项,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可以受理。

  • 第5题:

    王某和牛某离婚诉讼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后,进行了长期的细致耐心的调解,直到双方 当事人都达成和好的调解协议后方才结案,并将制作 好的调解书送达双方。王某在法院送达时反悔,不愿 意签字,法院于是进行了留置送达。本案中违反法律 的地方有:( )
    a.离婚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b.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长期细致耐心的调解
    d.对王某实行留置送达


    答案:A,C,D
    解析:
    。离婚诉讼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 调解书,当然也可以制作调解书,因此B项正确。根 据《民诉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C项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 达当亊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