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有误的是:(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将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C.即

题目

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有误的是:( )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

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将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

C.即使甲、乙代为履行,也不包括利息

D.财务公司只有在诉请强制执行袁某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甲乙代为清偿,而甲乙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但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考点」保证的种类;保证的效力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A项正确。由于本题中合同明确约定"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甲、乙才代为履行,这表明甲、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规定,财务公司不能单独将甲或乙作为被告,而是必须加上债务人一并起诉。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合同中约定甲、乙的责任是代为“还款”,故甲、乙不必承担袁某的违约责任;又因为利息是借款的孳息,是主债权的一部分,故甲、乙的保证责任应包括利息。至于甲、乙单独协商“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合利息,”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二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甲、乙各自承担的份额,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各自承担50%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综上,本题C项不正确。依据《担保法》第21条,D项正确。

更多“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有误的是:(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将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C.即”相关问题
  • 第1题:

    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参考答案:A

  • 第2题:

    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正确答案:B

  • 第3题: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是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立法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包括专家辅助人。而且从专家辅助人的设置理念来看,这种主体的任务是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根本不需要回避。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故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所以D选项错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非败诉方承担。

  • 第4题: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当事人,袁某的儿子属于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属于法定代理人,都有权要求回避。

  • 第5题:

    袁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刘某承办该业务,袁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刘某在执行该业务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生了1500元的业务支出,包括广告宣传费、交通费等。然而,在房地产经纪合同有效期内,袁某通过拍卖方式买到了一处二手房,并决定取消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2007年真题)

    下列关于该宗房地产纪纪业务已发生费用的表述中,错误的为( )。

    A.刘某应该承担已发生的1500元费用
    B.甲公司可以与袁某协商解决1500元费用问题
    C.甲公司可以向袁某申请赔偿
    D.甲公司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因为此业务被取消

    答案:A,D
    解析: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

  • 第6题:

    袁某是某玩具厂普通工人,今年28岁,其妻子是餐厅服务员,两人结婚1年,虽收入微薄,但二人关系十分甜蜜,生活充实。一次下班途中,袁某遭遇严重车祸,导致双腿截肢。袁某公司只愿意赔付袁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他大部分不愿承担。袁某妻子东拼西凑,到处借钱,才勉强凑够袁某的治疗费用。袁某身体恢复后,为了还债以及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努力寻找工作,但大多都因双腿残疾被企业拒之门外,袁某感到十分愤恨和沮丧。袁某失业在家,小区由于没有残疾人设施,袁某日常出行只能依靠妻子的帮助,妻子不在时,袁某只能宅在家中,十分不便。?
    自从袁某双腿截肢后,妻子对袁某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经常对袁某抱怨生活痛苦,负债累累,还要照顾他。袁某感受到了妻子对他的嫌弃,忍受不了也开始与妻子争吵,二人感情十分僵化。为了调节自己的状态,袁某曾经尝试想要参与社区活动,但也都被拒绝了,认为其身体不便,难以跟上活动节奏。面对工作、生活的挫折以及夫妻间情感的疏离等,袁某情绪越来越焦躁、压抑,变得开始自我厌恶,甚至也开始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满和抵触的情绪。?
    问题:?
    1.请结合材料分析,袁某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其自身哪些权益没有得到满足??
    2.根据袁某的问题,从残疾人社会工作角度分析,社会工作者可以为袁某提供哪些服务?


    答案:
    解析:
    1.根据上述材料,袁某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权益未得到满足表现在: (1)袁某面临的主要问题:
    ①家庭经济困难。袁某自身失业,无经济来源,妻子收入微薄;因袁某事故治疗,家庭负债累累。
    ②夫妻关系紧张,情感疏离。妻子对袁某越来越冷淡,袁某与妻子争吵,二人感情十分僵化。
    ③就业困难。袁某努力寻找工作,但屡屡因双腿残疾被企业拒绝。
    ④出行和社会交往困难。小区缺乏残疾人设施,袁某出行只能依赖妻子。参与社区活动,被身体不便为由所拒绝。
    ⑤情绪抑郁焦躁,认知出现偏差。面对工作、生活的挫折以及夫妻间情感的疏离等,袁某情绪越来越焦躁、压抑,对自我认知产生自我厌恶,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满和抵触。
    (2)袁某未得到满足的权益:
    ①劳动就业权。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但袁某在找工作时,屡屡被企业因双腿残疾而拒绝。
    ②文化生活权。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袁某想要参与社区活动,但因自身残疾遭受社区拒绝。
    ③社会保障权。袁某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工伤范围,但单位拒绝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
    ④无障碍环境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社区缺失残疾人设施,严重影响了袁某的出行。
    2.社会工作者可以为袁某提供的服务有:
    (1)维护合法权益
    ①帮助袁某处理好与原单位工伤认定问题,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为袁某争取可能的工伤赔偿。
    ②帮助袁某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使其免遭就业歧视。
    ③在社区进行残疾人权益保障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社会公平,使袁某能在社会、文化、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他人平等的权利。
    (2)改善生活质量
    ①配置特殊用具。整合社会资源为袁某提供轮椅、假肢、支助具等,为袁某行动方便创造条件。
    ②协助袁某社区建设无障碍环境,对公共建筑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正常出行。
    ③创造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组织袁某加入社区残疾人群体,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他们参与社会的交往能力和获得社会的认可,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3)改善夫妻关系
    为袁某提供婚姻关系辅导服务,协助其解决与妻子之间的情感问题,恢复幸福和谐的夫妻关系。
    (4)提供心理疏导,改善个人认知
    为袁某提供情绪辅导服务,舒缓其焦躁抑郁情绪,给予支持与关心,帮助其改善对自我厌恶和对他人社会抵触不满的情绪。协助其重建积极心态,恢复对他人及社会的信心。

  • 第7题: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 第8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 第9题:

    袁某与某公司订立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袁某任职期间,其负责完成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袁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B、公司可以解除与袁某订立的劳动合同
    • C、公司可以解除与袁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D、袁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邵某有房屋一套,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贺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7日内贺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6个月内由邵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3个月后,邵某又与不知情的袁某签订台同,将该房卖给袁某,价格200万元,并为袁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袁某要求贺某搬出该房屋。朝某遂与邵某、袁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郡某与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2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

    邵某将房屋卖给裒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

    贺某可以拒绝搬出该房屋

    E

    贺某可以要求邵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公司开发某大型商贸楼项目,乙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中,乙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消防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秦某,导致消防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可以将()提起诉讼。
    A

    乙公司列为被告

    B

    乙公司和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C

    乙公司和秦某列为共同被告

    D

    乙公司、丙公司和秦某列为共同被告

    E

    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秦某列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B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题中,甲公司既可以单独起诉总承包人乙公司、分包人丙公司和违法分包人秦某,也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但将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故A、B、C、D为正确选项。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下列选项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包括()
    A

    在试用期内,乙某提前3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B

    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可以随时通知乙某解除合同

    C

    乙某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额外支付乙某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乙某的合同

    D

    因甲公司强迫乙某加班,乙某可随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 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 C.即使甲、乙代为履行,也不包括利息 D.财务公司只有在诉请强制执行袁某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甲、乙代为清偿,而甲、乙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D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本题中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A项正确。由于本题中合同明确约定“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甲、乙才代为履行”,这表明甲、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因此,财务公司不能单独将甲或乙作为被告,而是必须加上债务人一并起诉。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合同中约定甲、乙的责任是代为“还款”,故甲、乙不必承担袁某的违约责任;又因为利息是借款的利息,是主债权的一部分,故甲、乙的保证责任应包括利息。至于甲、乙单独协商“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合利息,”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二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本题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甲、乙各自承担的份额,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各自承担50%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综上,本题C项不正确,D项正确。

  • 第14题: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不是法定证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其他当事人有权对专家辅助人提问,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聘请的专业人士,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 第15题:

    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选项B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中应当以谁为被告要看是谁在征地决定上署名。C选项错误。D项中,市政府的征地批复不是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故D选项错误。

  • 第16题:


    袁某等贪污案


    事实一:袁某系某国有A公司的总经理,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201 3年初,A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评估过程中,袁某指使齐某通过改动会计报表的方式隐匿应收利润、收入等国有资产共计200万元。为了顺利通过资产评估验收,袁某经与齐某商议,向具体负责资产评估的某资产评估师李某的银行卡汇款5万元。李某收到汇款后出具了隐瞒该笔资产的应付款评估报告。袁某伙同齐某计划:在公司改制成功后,按照职务高低将200万元以公司福利的方式分发给公司领导班子。未想改制尚未完成,因人举报案发。


    事实二:检察机关在调查本案时,从袁某家中搜出现金存款单、借款单等合计50万元,其中袁某能说出财产来源的计16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34万元。


    事实三:齐某因畏惧主动投案后交代了其与袁某的全部犯罪情况,并供述:2012年2月齐某指使公司会计取出公款20万元,为其自己购置商品房一套,后于2012年底全款归还公司。


    【问题】


    1.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2.事实一中,袁某等向李某汇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3.事实一中,袁某与齐某处于何种犯罪形态?


    4.事实一中,李某构成何罪?是否构成袁某、齐某的共犯?


    5.事实二中,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6.综合事实一和事实三,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何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袁某与齐某构成贪污罪。


    2.袁某向李某汇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3.应根据不同金额分别认定,对于200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未遂,5万元部分成立贪污罪既遂。


    4.李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


    5.袁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齐某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应当并罚。对于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均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贪污罪和行贿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对于贪污罪的既遂状态需要结合贪污金额分类判断;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以及谋取利益的目的和归属的不同。



  • 第17题:

    袁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刘某承办该业务,袁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刘某在执行该业务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生了1500元的业务支出,包括广告宣传费、交通费等。然而,在房地产经纪合同有效期内,袁某通过拍卖方式买到了一处二手房,并决定取消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
    下列关于该宗房地产纪纪业务已发生费用的表述中,错误的为(  )。

    A、刘某应该承担已发生的1500元费用
    B、甲公司可以与袁某协商解决1500元费用问题
    C、甲公司可以向袁某申请赔偿
    D、甲公司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因为此业务被取消

    答案:A,D
    解析: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

  • 第18题:

    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许某(12岁)与袁某(35岁)签订了一份买卖游戏机合同,由许某将其3台游戏机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对该合同的分析,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 B、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 C、袁某无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 D、即使袁某订合同时知悉许某尚未成年,袁某也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邓某发布虚假中奖短信,骗取6万元。袁某为邓某发布虚假短信提供“伪基站”设备,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袁某故意规避。经查,袁某1年前曾因电信网络诈骗被拘留10日。邓某被抓获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交待将骗取的6万元分给袁某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认定袁某明知邓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B、袁某与邓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 C、对袁某酌情从重处罚
    • D、对邓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多选题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

    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

    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

    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B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C项,《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C,因法律修改,现答案为BC。

  • 第22题:

    单选题
    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B

    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C

    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