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公司要与莱克公司签订一份笔记本电脑销售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已经列好,等待双方签字盖章,但是莱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被公司总经理带到外地参加会议了,要到15天以后才能返回,因此合同也就无法正式签署。但是这批笔记本电脑正在热销,莱克公司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于是便与大通公司商量,先从大通公司调100台该种电脑上柜销售,大通公司允诺,并积极组织货源供货。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两公司间的合同成立生效B.两公司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C.两公司间的合同不成立D.两公司间的合同要等到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

题目

大通公司要与莱克公司签订一份笔记本电脑销售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已经列好,等待双方签字盖章,但是莱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被公司总经理带到外地参加会议了,要到15天以后才能返回,因此合同也就无法正式签署。但是这批笔记本电脑正在热销,莱克公司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于是便与大通公司商量,先从大通公司调100台该种电脑上柜销售,大通公司允诺,并积极组织货源供货。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两公司间的合同成立生效

B.两公司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C.两公司间的合同不成立

D.两公司间的合同要等到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方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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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日期,那么(  )。

    A.货物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B.货物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C.货物交付的期限应依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D.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不锈钢零件的加工合同。合同履行一部分后因甲公司内部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乙公司同意,但就终止合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有关该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条款自合同终止时无效
    B.仲裁条款继续有效
    C.由仲裁庭决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D.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答案:B
    解析: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失效。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于合同多次修改,使合同包含打印条款和手写条款,打印条款中合同履行时间为2007年6月1日,手写条款合同履行时间为2007年8月1日。双方又经过协商,合同同意变更,又重新打印了一份合同,同意改变,合同履行期限改变为2007年9月1日,但是随后又手写注明,合同履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时间应定为()

    A.2007-06-01

    B.2007-08-01

    C.2007-09-01

    D.2007-10-01


    B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使其先履行义务中止,而不是使其消灭,故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及时为其债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应当认定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D项错误。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提请某仲裁机关仲裁(假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解析: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仲裁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于合同多次修改,使合同包含打印条款和手写条款,打印条款中合同履行时间为2007年6月1日,手写条款合同履行时间为2007年8月1日。双方又经过协商,合同同意变更,又重新打印了一份合同,同意改变,合同履行期限改变为2007年9月1日,但是随后又手写注明,合同履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时间应定为()

    A.2007-06-01

    B.2007-08-01

    C.2007-09-01

    D.2007-10-01


    A 本题考核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的约定实为地役权合同,甲根据该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l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甲将全部房屋售出,意味着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甲的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小区业主。乙公司建造一栋8米高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人(小区业主)有权予以纠正,因此本题应选A项,B、C、D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