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杨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6年6月5日杨某签发了一张6000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杨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杨(已单独立户),随后小杨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6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峰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6月12日云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6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

题目

杨某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杨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6年6月5日杨某签发了一张6000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杨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杨(已单独立户),随后小杨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6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峰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6月12日云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6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云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杨也以其父杨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杨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出票行为无效

B.无论杨某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其签发的票据本身都是有效的

C.云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应对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D.小杨应负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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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与姚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邻,两人签订地役权合同,杨某在姚某的承包地上设定供水地役权,杨某每年向姚某支付5000元费用。下列情形中,能够导致该地役权消灭的有( )。

    A.杨某的承包地因泥石流被掩埋而灭失

    B.姚某的承包地因泥石流被掩埋而灭失

    C.杨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姚某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姚某主张解除地役权合同

    D.杨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经姚某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姚某主张解除地役权合同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地役权的消灭事由。《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据此可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此外,由于地役权需以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故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也应归于消灭。因此,选项AB也是正确的。

  • 第2题: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答案:A,C
    解析:
    选项 A 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67选项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学校的其他老师”无权代行乙的诉讼权利。选项 C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据此可知,许某不得担任见证人。

  • 第3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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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虐待

    B、遗弃

    C、故意伤害

    D、重婚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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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因与张某谈恋爱而产生矛盾,杨某即购买两瓶硫酸倒入喝水的杯中,随身携带至其就读的市职专。在操场遇到张某,两人因恋爱之事再次发生激烈争执,杨某手拿着装有硫酸的水杯对张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拧开水杯盖子,但未能打开。张某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的情绪,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其头、面、颈部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不构成犯罪
    B.杨某系不作为犯罪
    C.杨某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犯罪
    D.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C,D
    解析:
    杨某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