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了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并推举甲为 负责人。当年6月1日经过四人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6月11日在一次爆破时,由于戊违规作业,导致双眼被炸瞎。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后的生活费。试问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 )A.戊双眼被炸瞎是由于其违规作业所致,因此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B.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当由其与戊依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乙、丙、丁四人自愿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了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并推举甲为 负责人。当年6月1日经过四人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6月11日在一次爆破时,由于戊违规作业,导致双眼被炸瞎。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后的生活费。试问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 )

A.戊双眼被炸瞎是由于其违规作业所致,因此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B.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当由其与戊依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因此性质上属于合伙关系,后戊又入伙。戊是在从事合伙组织的共同经营活动中受的,因此该损害后果应由合伙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平均分担

D.尽管甲、乙、丙、丁、戊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仍应当依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戊对其受伤负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作用,应负担仅次于戊的责任,乙、丙、丁之间平均分担剩余的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了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并推举甲为 负责人。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推举甲为合伙负责人,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现甲与丁签订一份15万元的合同,乙反对,丁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不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
    C: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D: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答案: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合同对于合伙有效。甲与丁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依合同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 第2题:

    某年5月,甲、乙、丙、丁 4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负责人,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数月后,戊要求人伙,经甲、乙、丙、丁全体同意,戊也加人了采石组。此后,5人进行了 2次分红。当年10月某日,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时,按照分工,由乙、丙、丁担任警戒,戊负责爆破,甲予以协助。因炮眼有渗水,戊决定采取先装导火索后装炸药的危险爆破法,甲说这样太危险,戊说只能这样了。为了赶时间,甲只好默认。当戊向炮眼装炸药时,因炸药上已装导火索,戊刚装好,炸药即爆炸,戊被炸伤双眼,经医治无效,左眼失明,并花去医药费近1万元。戊要求甲、乙、丙、丁赔偿损失并承担自己的生活费,被拒绝,戊诉至法院。
    试分析:
    甲、乙、丙、丁、戊之间的法律关系,戊的行为性质以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此案中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2)入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案中,戊的人伙已经得到甲、乙、丙、丁全体的同意,而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事务和盈利分配,所以戊与甲、乙、丙、丁之间已经形成了合伙关系,戊已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此案中,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的行为属于合伙的行为,其中戊的装炸药的行为是为合伙之利益、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4)所以,戊因被炸伤双眼而支出的1万元医药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共同承担,其中戊除了承担自己的部分责任外,由于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可以酌情令其多负担一定的比例。(5)此外,戊由于医治无效,左眼失明,甲、乙、丙、丁应当对其负担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用。

  • 第3题:

    甲、乙、丙、丁四兄弟共同继承一套房屋,四人未约定共有类型。为提高该房屋出租 时的租金,甲向乙、丙、丁提议进行装修并安装壁炉,四人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下列 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安装壁炉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安装壁炉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安装壁炉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安装壁炉

    答案:D
    解析:
    甲乙丙丁为家庭关系,继承的遗产属于家庭关系中的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 情形下,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应经全体共同共有 人一致同意,故 D 选项正确。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 000元。此损害应当( )。

    A.由甲、丙共同承担
    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C.由甲全部承担
    D.由乙自行承担

    答案:B
    解析: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题中合伙人之一的乙在经营活动中受伤,尽管是由于其个人违章操作导致,但依然应认定为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损害,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故而选择B项。

  • 第5题:

    (2009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000千余元。此损害应当(  )。

    A.由甲、丙共同承担
    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C.由甲全部承担
    D.由乙自行承担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本题中,乙属于甲、乙、丙成立的合伙组织的“其他人员”,对于该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含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之债),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可见,选B项。注意: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包括合伙经营 1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对外债务的承担,本题考查的是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而不是对外债务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