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赵某出版了一部长篇小说《另类局长》,其主人公原型取自本县卫生局的已故局长钱某,并把钱某塑造成情场高手,不忠于家庭的形象。对此,法律可以如何救济?( )A.钱某已经去世,主体资格消灭,法律无须给予救济B.钱某的近亲属可以自身的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C.钱某的近亲属可以钱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D.钱某的近亲属提起侵权之诉应以钱某为原告

题目

作家赵某出版了一部长篇小说《另类局长》,其主人公原型取自本县卫生局的已故局长钱某,并把钱某塑造成情场高手,不忠于家庭的形象。对此,法律可以如何救济?( )

A.钱某已经去世,主体资格消灭,法律无须给予救济

B.钱某的近亲属可以自身的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C.钱某的近亲属可以钱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D.钱某的近亲属提起侵权之诉应以钱某为原告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问题
「解析」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既不享有财产权,也不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学者的见解,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如隐私、名誉、肖像等)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社会公奂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经济和精神利益,应该给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此处的近亲属依司法解释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死者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死者的名义进行。据此,正确的答案应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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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2003年5月钱某因意外事故死亡,2003年11月赵某的父亲以赵某与钱某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该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 )

    A.赵某

    B.钱某的近亲属

    C.赵某与钱某的近亲属

    D.不列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
    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

  • 第2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A
    《民通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3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 第4题: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钱某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 A.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从未欠赵某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钱某所言属实 B.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赵某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赵某欺诈钱某而订立买卖合同,赵某请求钱某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钱某则主张撤销合同 D.赵某因货物买卖享有对钱某的金钱债权200元,钱某因劳务而对赵某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赵某向钱某主张给付,钱某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


    正确答案:B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项属于否认权而B项属于抗辩权。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 第5题:

    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 )。

    A.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B.只能提起违约之诉

    C.只能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中选择其一

    D.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正确答案:C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而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 第6题: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 第7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幕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钱某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巳满18周岁,并且其巳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第8题: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答案:B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谢某已经与钱某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谢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因此谢某没有继承权。钱亮与钱小颖作为钱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钱亮与钱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谢某与钱某的离婚而被破坏。王某作为钱某的配偶与钱某的母亲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钱某的姐姐钱娜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 第9题:

    案情: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出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形成质押的法律关系。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方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
    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这里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和为他人的利益的意思是可以并存的。本题中,钱某请人修缮房屋,既有为了防止自己房屋倒塌的意思,也有为防止赵某房屋倒塌的意思。因此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赵某和钱某间达成保管合同,基于此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赵某作为玉器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对钱某提起侵权之诉;孙某卖玉器得到的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赵某。
    (1)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2)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 第10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单选题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________。
    A

    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

    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

    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

    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钱某身故后,该公司各股东股份比例如何?

    正确答案: 钱某身故后,A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赵某40%,孙某20%,李某为20%,钱二为20%。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l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问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瞬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能,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艺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菜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担保法》笫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观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5)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即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 第14题:

    作家张三出版一部长篇小说《人在官场》,其主人公原型取自本县已故县长李四,并把李四塑造成一个心机重重、阿谀迎逢的小人。为此,下列关于法律提供的救济措施,说法错误的是

    A.因李四已经去世,不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法律不再予以救济

    B.李四的近亲属可以侵害李四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C.李四的近亲属可以自身的精神利益受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D.李四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应以李四为原告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本题选择A,

  • 第15题:

    杨某故意杀害钱某一案,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

    A.钱某的父亲

    B.钱某的女儿

    C.钱某的堂哥

    D.钱某的岳父


    正确答案:AB
    考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题钱某的父亲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钱某的女儿也是近亲属,也可以委托,但堂哥和岳父都不属于近亲属,不可以委托,因此,本题选AB。

  • 第16题:

    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考点]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取得、质押担保、无因管理
    [答案及解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时,此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为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第一,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问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 第17题:

    赵某与钱某约定,赵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钱某的耕牛。当夜,耕牛被孙某盗走,致使合同因无法履行而终止,钱某返还赵某价款。该事例中,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事实是( )。

    A.孙某盗窃耕牛的行为

    B.耕牛被盗事件

    C.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

    D.钱某返还价款的行为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著名学者钱某去世15年后,某拍卖公司欲将其生前私人信件拍卖,复印若干信件片段进行宣传。钱某之妻杨某极力反对,认为拍卖私人信件有悖公序良俗。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拍卖公司侵害了钱某的隐私
    B.拍卖公司侵害了杨某的著作权
    C.信件所有人对信件享有展览权与转让权
    D.杨某无权向买卖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D
    解析:
    考点:侵害人格权
    讲解:私人信件为个人话语之表达,属于宪法保障的通信秘密的范畴,为个人隐私之载体。拍卖公司擅自复印钱某信件进行宣传,侵害了钱某的隐私,故A项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披露、拍卖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拍卖公司非法披露钱某隐私,给杨某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钱某是其书信的作者,对其书信享有著作权。在钱某去世后,杨某作为钱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钱某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拍卖公司擅自复印钱某信件进行宣传,侵害了杨某享有的著作权,故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本题中,私人信件属于类似美术作品的作品,其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当然也享有转让权,故C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信件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展览权与转让权不得侵害信件作者与其他人的隐私等相关权益。

  • 第19题:

    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20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答案:C
    解析:
    ( 1)选项 AC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孙某、李某)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2)选项 B:当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某)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第21题:

    2007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拟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A公司,赵某、钱某出资各占40%,均为实物出资,孙某出资占20%,为货币出资。赵某为董事长、钱某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孙某为监事兼经理。向所在地B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B县工商局指出其存在问题。赵某、钱某、孙某按要求改正后,A公司得以顺利成立。2007年4月,钱某因故身亡,其名下股份由钱二、李某各继承50%,其中钱二为未成年人,李某为钱某之遗孀。李某提出其应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赵某提出钱二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钱某身故导致的股份变动中,各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提出的继承A公司董事之位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董事之位不属继承权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职位,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和更换产生。赵某提出钱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均未禁止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东。

  • 第22题:

    钱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钱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钱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钱某须先申请 复议,方能提 起行政诉讼
    • B、钱某申请行政 复议,复议机 关为县政府的 上一级政府
    • C、钱某申请行政 复议,应当自 签收批件之起 60日内提出复 议申请
    • D、钱某提起行政 诉讼,县政府 是被告,乡政 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 第23题:

    问答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