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与老伴有儿子李大、李二,女儿李红、李兰。儿女成人后均已结婚另过。李老汉生前与老伴省吃俭用,用4万元积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家中还有价值2万元的电器家具以及2万元的存折一张。李兰常年在外工作,父亲去世也未回家。由于没有遗嘱,三人经协商后决定,以后李母由李大赡养,因此房屋由李大继承,电器家具由李二继承,存折由李红继承,李兰未回家视为放弃继承权。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遗产分配的方式不合法B.李大、李二、李红对财产分配比例的约定完全出于自愿,是合法的C.李兰应当享有继承权D.所有财产中的一半应由李老汉的

题目

李老汉与老伴有儿子李大、李二,女儿李红、李兰。儿女成人后均已结婚另过。李老汉生前与老伴省吃俭用,用4万元积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家中还有价值2万元的电器家具以及2万元的存折一张。李兰常年在外工作,父亲去世也未回家。由于没有遗嘱,三人经协商后决定,以后李母由李大赡养,因此房屋由李大继承,电器家具由李二继承,存折由李红继承,李兰未回家视为放弃继承权。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遗产分配的方式不合法

B.李大、李二、李红对财产分配比例的约定完全出于自愿,是合法的

C.李兰应当享有继承权

D.所有财产中的一半应由李老汉的老伴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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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李老汉与老伴并未对财产作出约定,房产、家具电器、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D选项正确。由于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财产,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李老汉的老伴、李大、李二、李红、李兰均为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李大、李二、李红三人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不得以李兰未回家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所以,正确的分配方式应当是所有财产的一半归李老汉的老伴所有,其余部分平均分为5份,分别由李老汉的老伴、李大、李二、李红、李兰5人继承。对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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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老汉因房屋租赁纠纷将房客王某告上法庭,案件立案后法院通知李老汉预交150元的诉讼费。李老汉提出申请减免诉讼费,结果法院认为李老汉虽然是孤寡老人,可是在京城有两处房产出租,生活并不困难,遂驳回了李老汉的申请。李老汉坚持不交诉讼费用,却依然开始准备证据出庭。对于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A:再次劝说李老汉交纳诉讼费,否则将驳回起诉
    B:直接按李老汉撤诉处理
    C:受理案件并审理,最后再令败诉方补交诉讼费用
    D:向被告方要求预付诉讼费用

    答案:B
    解析:
    《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可见,本案如果李老汉坚持不肯预交诉讼费用,那么法院将按照其撤诉处理。实际上,撤诉的原告还是要交纳一半的诉讼费用的。

  • 第2题:

    李大爷年轻时曾有过外遇,对老伴伤害很大。老伴在世时,儿女们照常每周都回来团聚,也常带物品回家。自从李大爷老伴去世后,3个儿女渐渐不回家了,与父亲日渐疏离。就这样李大爷独自生活了5年,最近出现了年老体衰、无人照顾的困难。社会工作者准备首先连接(  )等非正式支持资源。

    A.李大爷的大儿子
    B.社区邻居
    C.李大爷的大女儿、二女儿
    D.李大爷原先的单位
    E.李大爷的妹妹

    答案:A,B,C,E
    解析:

  • 第3题:

    王老汉现年58岁,丧偶后与邻村一妇女李二婆结婚,并迁到女方家居住。王老汉的儿子在城里某机关上班,他对此很气愤,觉得王老汉太丢子女的脸面,对王老汉说:“你要跟李二婆结婚,我也管不了。但是我们之间的父子关系从今断绝,你老了也别让我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王老汉已再婚,而且已经搬到女方家居住,儿子没有义务赡养父亲了 B.王老汉的儿子还有义务赡养王老汉 C.王老汉的儿子赡养不赡养王老汉要看王老汉再婚后的条件 D.儿子不但要赡养王老汉,而且要赡养继母李二婆


    A;C;D

  • 第4题:

    李中仁,70岁,与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红。1994年,李明与钱玉华结婚,第二年生下儿子李文博。1996年,李红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兰兰。1999年,李红与王某离婚,王兰兰归王某抚养。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没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间),系祖上留下的财产,在20年前李中仁父亲去世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户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红在办理父亲丧事途中出车祸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遗产时,钱玉华提出,李中仁的遗产应当由婆婆付琴和孙子李文博继承。而李红的前夫王某则提出,外孙女王兰兰也应有权继承。双方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有哪些,为什么
    (2)根据我国《继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权继承李中仁的遗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1)本案中,属于李中仁的遗产为这幢房屋的一半,即3间房屋,另3问房屋属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为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对李中仁遗产有继承权的人是:①付琴有权继承。因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②李文博有权继承。因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时适用代位继承,即由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继承李中仁的财产。③王兰兰有权继承。此时适用转继承,因为李红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付琴和王兰兰。
    【解析】本题是一综合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以及代位继承。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中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确定继承人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特别是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在产生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应注意代位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的份额以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限。

  • 第5题:

    王老汉现年58岁,丧偶后与邻村一妇女李二婆结婚,并迁到女方家居住。王老汉的儿子在城里某机关上班,他对此很气愤,觉得王老汉太丢子女的脸面,对王老汉说:“你要跟李二婆结婚,我也管不了。但是我们之间的父子关系从今断绝,你老了也别让我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王老汉已再婚,而且已经搬到女方家居住,儿子没有义务赡养父亲了 B.王老汉的儿子还有义务赡养王老汉 C.王老汉的儿子赡养不赡养王老汉要看王老汉再婚后的条件 D.儿子不但要赡养王老汉,而且要赡养继母李二婆

    A.A

    B.B

    C.C

    D.D


    A;C;D